(十一)虚拟类
1.比特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币以及相关商品;
2.未经国家备案的网络游戏、游戏点卡、货币等相关服务类商品;
3.外挂、私服相关的网游类商品;
4.官方已停止经营的游戏点卡或平台卡商品;
5.时间不可查询的虚拟服务类商品;
6.第三方支付平台代付、信用卡代刷类服务及其他违反《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的商品或服务。
7.网络账户死保账号、腾讯QQ账号、Itunes账号、百度账号、以及视频类网站账号等存在交易风险的账号类商品;
8.虚拟代刷服务类商品;
9.不可查询的分期返还话费类商品;
10.不限时间与流量的、时间不可查询的以及被称为漏洞卡、集团卡、内部卡、测试卡的上网资费卡或资费套餐及SIM卡;
11.慢充卡等实际无法在七十二小时内到账的虚拟商品;
12.SP业务自消费类商品。
(十二)其他类
1.非法传销类商品;
2.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商品,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经权威质检部门或生产商认定、公布召回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以及含有罂粟籽的食品、调味品、护肤品等制成品;
3.秒杀器以及用于提高秒杀成功概率的相关软件或服务;
4.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所注明的产品标准、认证标志、成分及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
5.手机直拨卡与直拨业务,电话回拨卡与回拨业务;
6.涉嫌侵犯其他公司或个人利益的手机破解类商品或服务;
7.实际不存在类商品;
8.存在制假风险的品牌配件类商品;
9.有违公序良俗的商品;
10.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向文件中禁止销售的商品;
其他不符合微商规则要求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