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交易范围
【交易范围】微商提供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不得通过微商方式进行交易。
1.不得出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出售,或根据微商相关规则规范禁止出售的商品。
2.微商不得在商品或服务展示页面、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微信、微博、朋友圈、互联网直播、搜索排行、广告联盟展示页面、互联网音视频、论坛、公众号等互联网线上和线下发布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禁售商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
3.微商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规避本规范禁售商品管理措施。
4.微商发布特定品类商品及信息的,须符合特定的发布规范。
【禁止交易类别】
(一)仿真枪、军警用品、危险武器类
1.枪支、弹药、军火及仿制品;
2.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对他人身体造成重大伤害的管制器具;
3.枪支、弹药、军火的相关器材、配件、附属产品,及仿制品的衍生工艺品等;
4.管制类刀具、弓弩配件及甩棍、飞镖等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
5.警用、军用制服、标志、设备及制品;
6.带有宗教、种族歧视的相关商品或信息。
(二)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毒品类
1.易燃、易爆物品(烟花爆竹除外);
2.剧毒化学品;
3.毒品、制毒原料、制毒化学品及致瘾性药物;
4.烟花爆竹;
5.国家名录中禁止出售的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除外);
6.毒品吸食工具及配件;
7.介绍制作易燃易爆品方法的相关教程、书籍。
(三)反动等破坏性信息类
1.含有反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主权及领土完整、破坏社会稳定,涉及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宣扬邪教迷信,宣扬宗教、种族歧视等信息,或法律法规禁止出版发行的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
2.破网、翻墙软件及vpn代理服务;
3.不适宜在国内发行的涉政书刊及收藏性的涉密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
4.国家禁止的集邮票品以及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以及一九四九年之后发行的包含“中华民国”字样的邮品。
(四)色情低俗、催情用品类
1.含有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视频;色情陪聊服务;成人网站论坛的账号及邀请码;
2.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意识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催情类商品及人造处女膜;
3.用于传播色情信息的软件及图片;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音像制品;原味内衣及相关产品;
4.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动漫、读物、游戏和图片;
5.网络低俗信息、产物。
(五)涉及人身安全、隐私类
1.用于监听、窃取隐私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
2.用于非法摄像、录音、取证等用途的设备;
3.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等依法可用于身份证明的证件及相关验证、读取设备。
4.盗取或破解账号密码的软件、工具、教程及产物;
5.个人隐私信息及企业内部数据;提供个人手机定位、电话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等服务;
6.出售、转让、回收,包括已作废或者作为收藏用途的银行卡;
7.汽车安全带扣等具有交通安全隐患的汽车配件类商品。
8.已报废、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非法拼装或非法所得等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车辆及其“五大总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