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收缴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水土保持补偿费  法律适用听证

【要旨】

针对行政机关在征收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存在选择性征收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进行释法说理,明确征收项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有效避免国有财产流失。

【基本案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某砖厂在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未缴纳相应水资源费的情况下,通过水井、水泵取水。布尔津县水利局(以下简称“县水利局”)对上述违法行为怠于履行职责,致使国有资产流失,国家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立案调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布尔津县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线索,于2020年10月19日决定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烧制砖、瓦、瓷等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缴纳水资源费的同时还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经与县水利局沟通联系,县水利局认为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两者择一收取即可。布尔津县院遂通过调查,以视频、照片、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对行政机关履职相关事实予以固定;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确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标准等事项;与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联系,确认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分属不同征收科目,不能择一收取。

(二)公开听证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对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可以择一收取问题,2020年11月2日,布尔津县院组织召开听证会。

听证准备。布尔津县院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邀请该县政法委、财政局、律师代表参加;发布听证会公告并将案情简介、争议焦点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前三日送达相关人员。

释法说理。检察机关采用多媒体方式,就行政机关履职相关事实的相关证据逐一展示,对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分属不同征收科目,均应收取进行了释法说理,对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职,防止国有财产流失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说明。县水利局代表对10年未收取费用的情况进行了说明,但仍坚持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择一收取即可。听证员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现场提问,发表听证意见,一致认为水利局作为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职,对某砖厂欠缴的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均应及时征收,对符合办理取水许可条件的应限期办理取水许可证。

形成共识。水利局代表表示接受检察院和听证员意见,将进一步落实监管职责,提高履职能力,加大执法力度,抓紧开展催收追缴工作,确保应收尽收,督促行为人限期申办许可证。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表示检察机关将对行政机关收缴、整改情况持续关注,通过公开听证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共同守护国家利益。

(三)督促整改

2020年12月3日,在县水利局催缴下,某砖厂按要求缴纳了欠缴的水资源费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共计3017.5元。随后,水利局根据该砖厂申请为其办理了取水许可证。

【典型意义】

本案在行政机关对执法中如何适用法律法规及应履职的内容方面与检察机关存在不同认识的情形下,检察机关以召开公开听证会的方式释法说理,保证行政机关充分表达意见,听证员客观公正发表意见,共同解决认识不一致问题,依法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决定。这种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法治形式,赢得涉案行政机关和参加听证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方认可,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真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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