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捕捞  案发地听证  诉前修复生态  终结案件

【要旨】

针对沿江居民多次非法捕捞案件,检察机关在案发当地组织公益诉讼听证会,公开释明非法捕捞对渔业生态和生物多样性的破坏性,促使违法行为人当场主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与听证群众共同参与增殖放流,在诉前实现生态修复后终结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9日,湛某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梅仙镇昌江河(系长江支流汩罗江的支流)电捕鱼,非法捕捞鲫鱼、鲤鱼、宽鳍鱲、泥鳅和小杂鱼190尾。同日,安某某、奉某某在平江县南江镇桥东村昌江河电捕鱼,非法捕捞黄颡鱼、鲫鱼、泥鳅、黄鳝和小杂鱼44尾。

2020年8月6日,张某某在平江县梅仙镇仙江河电捕鱼,非法捕捞鮈鱼、鲫鱼、鲤鱼、黄颡鱼、草鱼和小杂鱼293尾。同日,李某某在平江县梅仙镇昌江河支流曲江河电捕鱼,非法捕捞餐条鱼、马口鱼和小杂鱼195尾。

2020年8月16日,朱某某在平江县梅仙镇石塘村一河中使用禁用方法非法捕捞鲫鱼、草鱼、白鲢和小杂鱼300尾。

上述五案6人非法捕捞破坏渔业生态环境资源,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经评估,张某某等人应承担渔业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费共计5047.98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立案调查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平江县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起诉中发现张某某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水生资源造成毁灭性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将线索移送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2020年9月18日,该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二)公开听证

鉴于此类案件在该县梅仙镇沿江地区多发,虽然渔获物不多、价值小,但为了更好地实现惩罚和教育并重的效果,引导社会公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平江县院决定2020年9月24日在案件多发地梅仙镇召开公益诉讼诉前公开听证会。

听证前,平江县院委托县水产中心对该系列案造成的资源损害进行评估,确定在禁渔期禁渔区实施电捕鱼对鱼类发育和种群繁殖、水中其他生物、附近人员和行船安全的危害性,以及应承担的修复费用和修复方式;与梅仙镇政府商定公开听证场地,制定详细的听证方案;邀请县河长办、水产中心、公安机关、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新闻媒体代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律师代表、当地群众500余人参加听证会,筑实听证基础。

听证会由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当地群众代表担任的听证员,围绕该系列案非法捕捞行为是否损害公益、对水生生态资源的危害性、生态修复方式以及生态修复与认罪认罚从宽结合等重点问题展开讨论,检察机关、渔业专家、就听证重点问题予以充分解释说明。听证中,张某某等6人充分认识其行为对公益的损害后果,公开道歉,并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听证员一致建议增殖放流后可以在诉前终结案件。

听证会结束后,平江县院与相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张某某等6人与听证人员、当地群众共同参与。旁听群众均表示通过此次听证和放流活动,不仅了解了相关法律知识,也增强了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对检察听证促生态修复表示肯定。

(三)处理决定

2020年11月2日、11月6日,平江县院根据听证生态修复情况,依法对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作出诉前终结审查决定。刑事部分结合张某某等6人的公益修复情况分别作出不起诉、拘役缓刑等从宽起诉意见。

【典型意义】

长江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非法捕捞会导致长江流域渔业生态环境恶化,生物多样性减少,“长江十年禁捕”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本案中,对信奉“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沿江而居渔民多发性非法捕捞行为,检察机关未简单一诉了之,而是通过公开听证促使违法行为人深刻认识到灭绝式非法捕捞对渔业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重大破坏性,当场表示愿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向公众赔礼道歉并参与增殖放流,在诉前实现生态修复后终结案件,把诉前生态修复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机结合彰显司法温度。在案发地组织当地群众500余人听证和增殖放流,把法治公开课开在现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办案的警示、教育、宣传、引导作用,增强办案效果,切实“守护好一江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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