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那么在国际上,其实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有很多值得借鉴的经验,也请两位嘉宾给我们介绍一下。

孟祥轶:十年前,监管部门已经从国外借鉴学习,结合国情建立了自己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整体框架,它取决于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金融市场、发展程度,所以在这过程中“一行两会”也建立了很多这方面很好的经验。

从金融消费者保护框架上,国际经验主要是三部分:首先,我们要建立一个相对成熟完备的法律体系;第二,我们要有一个包含金融消费者保护在内的监管体系;第三,需要金融消费者受教育以及纠纷解决的机制。

从法律角度,我们仍然有很大的立法的提升空间,需要全社会达成共识。国际经验有一个针对金融市场、金融部门的专业保护法,这是一个未来的趋势。另外,互联网金融、金融创新所表现出来网贷、借贷如何保障?消费者的权利需要很多立法。以美国为例,金融监管部门有法可依,知道如何去规范借贷机构、扫黑除恶、打击暴力催收。在发达金融市场中,债务催收叫债务催收法,是金融基础设施。

从监管角度,目前我国监管框架仍然在过渡之中,国际上比较成熟的 “双峰监管机制”。其一,审慎监管,金融机构本身资本是否充足、流动性是否有保障。其二,行为监管,金融机构在市场中的行为,其营销行为、跟消费者打交道过程中的行为,需要有专门的部门来规范,这两者相对独立。目前,我国银保监会以及人民银行、证监会都有自己的消费者保护部,他们在监管部门中的地位和监管的范围、配备的人员和资源,近年都是逐渐在提升的。前几年,我们还提到了功能监管,即同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属性是一样的,应该以一致的标准形容,从而不会出现银行代销产品把储户的存款变成保险的现象。所以,近年从“资管新规”到“理财新规”,到《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资产管理类的产品的监管尽量以一致的标准,在已有框架下把功能监管的精神渗透。

从金融教育的角度,金融危机之后,很多国家都开始建立金融教育的国家战略。我们国家主要体现在2015年《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到了金融教育的重要性以及它的长效机制、体系,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社会组织都要参与,教育部也要把它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这是国民金融教育的一个国家战略。

<  1  2  3  4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