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自律

第三种路径是行业自律,即由行业协会制定和执行规则,对本行业企业活动进行规范的活动,其特色在于企业自愿接受行业组织的规制。就私营军事安保产业而言,行业自律分为两类:一是纯粹的行业自律,参与者全部为本行业的企业;二是多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的行业自律。

第一类主要出现在英美两国。在美国,行业自律表现为以国际和平行动协会为载体的规制。国际和平行动协会成立于2001年,既接收美国企业也接收外国企业,有60多家会员,年度预算开支超过40万美元。该协会宣称其目的有四:一是推广较高的行业活动和道义标准;二是推广“其会员能够不断增加对国际和平与稳定的贡献”的理念;三是为会员提供网络化的商业机会;四是向公众公开本行业的活动与作用。为实现这些目的,该协会建立行为守则,规定了哪些行为和活动是适当的,并要求会员仅仅为声誉良好的雇主服务,而且仅仅提供防御性军事安保服务。在英国,英国私营安保公司协会是行业自律的主要载体,它在2006年创立于伦敦,仅仅接收英国公司,拥有5家正式会员和9家临时会员。同国际和平行动协会一样,该协会也设计了一系列规制工具。

行业自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制定明确的行业标准、义务性报告机制、切实的监督安排、有效的奖惩措施。然而,根据Renee de Nevers的研究,作为私营军事安保领域两大主要行业自律组织,国际和平行动协会、英国私营安保公司协会均未建立起可供外界评估成员是否遵守其标准的自律框架,均难以减轻外界对缺乏规制的担忧。由于资源、能力有限,两大协会很少对会员违规活动开展调查,对违规会员的制裁则少而又少。在黑水公司尼苏尔广场丑闻发生后,国际和平行动协会的确开启了调查,但黑水公司在调查的第二天就退出了该协会,并改头换面继续为美国政府提供军事安保服务。这个案例常被用来证明行业自律的缺陷。

第二类为多利益相关方模式,即“蒙特勒进程”下的行业自律,也称“行业自律+”。“蒙特勒进程”起始于2005年,瑞士政府和国际红十字会邀请各国政府、私营军事安保业界和市民社会代表开会讨论现有国际法条件下国家在私营军事安保公司问题上的责任问题。2008年,与会方达成“蒙特勒文件”,明确了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的定义,为各国提供了规制私营安保产业的最佳做法,为私营军事安保公司规定了严格的国际人权标准。

2010年,在“蒙特勒文件”基础上,各界代表又签订了《私营安保服务供应商国际行为守则》(简称“国际行为守则”),列出了私营军事安保公司在提供服务时应该遵守的原则,以及“与管理和治理有关的具体承诺”。此后,相关方又推动制定了私营军事安保行业标准,建立了私营安保服务供应商国际行为守则协会(简称“国际行为守则协会”),负责对私营军事安保公司资质进行国际认证,同时“在国家司法管辖权不能有效行使、没有能力履行相应义务或者没有建立监管体系的情况下独立监督、问责和处罚成员”。

时至今日,“蒙特勒体系”已经形成了一个以“蒙特勒文件”和“国际行为守则”为核心文件,以行业标准及认证为依托,以“国际行为守则协会”为载体,政府、业界和市民社会共同参与的新的体系。与纯粹的行业自律相比,“蒙特勒体系”具有三个创新点,一是国家政府投入其中并形成高水平的执行机制,二是确立明确的、较高的人权标准,三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其中。由于“蒙特勒体系”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且无法律约束力,仍然可算作一种行业自律。随着时间发展,“蒙特勒”模式的影响越来越大,一来其会员数量不断增多,二来它关于“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的界定得到联合国等机构的认可,三来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把“国际行为守则协会”的资质认证视作雇佣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的先决条件。

当然,作为一种行业自律,“蒙特勒”模式也面临不少缺陷,这包括“国际行为守则协会”的指导委员会主要由西方国家成员组成,代表性不足;监督和执行机制仍不完善,除了允许或拒绝政府采购之外的其他奖惩手段有限;相关规定主要基于伊拉克和阿富汗战争经验,对于是否适用于打击海盗、人道主义救援等议题存在法律争议;对非会员缺乏约束力等。

结语

私营军事安保产业是一个规模不断增大、合法性趋于增强的朝阳产业。不过,受概念界定之争、政治优先度低等因素制约,对私营军事安保产业规制的速度远远落后于该产业发展的速度。从当前规制来看,公共规制进展极为缓慢,为私营军事安保公司建章立制的政治动力不足。经济规制是一种内驱式规制路径,具有独特优势,但难以克服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带来的诸多弊病。行业自律中的“蒙特勒进程”的影响越来越大,国际接受度越来越高。萨拉•珀西、李强等学者认为,完全依赖行业自律就像“让热心的狐狸来负责鸡笼”,用自愿性的行为守则对一个涉及使用致命性武器的产业进行规制无法令人心安。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稳步推进,我国对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的需求进一步增大。要充分发挥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的积极作用,我国政府部门对内应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放松对本土私营安保公司限制的同时加强监管, 完善惩罚机制;对外应积极参与私营军事安保国际治理进程,包括联合国层面的立法活动,以及多利益相关方模式的“蒙特勒进程”。我国私营安保企业在增强自身实力、竞争力的同时,应该注重和利用国际规则,与国际标准接轨,积极申请国际行为守则协会的资质认证,以提高国际认可度进而扩大市场机会。

本文系北京社科基金项目《本土私营安保公司与我国海外利益保护研究》(项目编号:16ZGB012)的阶段性成果。

刘建伟: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国防经济与管理研究院副研究员。

文章来源于《公共外交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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