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党的全过程领导
时针回拨到半年多前。3月17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第一例监察留置措施,经杭州市上城区委书记陈瑾批准立案后,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由于留置对象余某并非中共党员且行政级别较低,以往对这样的监察对象立案调查,并不需要区委书记批准。这次上级却专门指示要求进行这样的操作,其中透露的深意,陈瑾了然于心。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陈瑾表示,这就要求我们围绕改革目标,全方位加强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并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得到充分落实和具体体现。
上城区的这次签批并非个例。浙江实施改革试点以来,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不断加强。仅省级层面,省纪委、省监委就向省委提交了43件请示报告,其中请示报告重点工作、重要情况5件,请示报告重要案件38件。
“我们正是通过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决策执行机制,用集体研究、请示汇报、制度规定、文书文本等形式,把党的领导具体体现出来、固化下来。”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罗悦明表示,这样就由原来侧重“结果领导”转变为“全过程领导”,从决策程序上确保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
在各级党委的集中领导下,各级监委作为专门的反腐败工作机构,统一决策、统一指挥,使得反腐败的“铁拳”攥得更紧、威力更大。
“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预防职务犯罪机构和人员,反腐败的工作力量更加集中,配置更加合理。”省纪委、省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通过整装重编,纪委和监委共同设立综合部门,监督执纪一线力量得到大幅度扩充。以温岭市为例,转隶后一线办案人员比例从原先占全委的32%增加至53%,有效提升了办案效能。
这样的变化同样发生在宁波。5月27日,乌某、虞某滥用职权案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正式宣判,成为我省首例由监委查办、移送起诉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
这起案件从立案调查到法院判决,先后完成了立案、调查、结案、移送、起诉、判决等一系列法定程序,整个办案时间大大缩短,效率显著提高。江北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李刚说,这样的高效率充分体现了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法之间的无缝衔接,监委与公检法等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使改革真正达到“1+1>2”的预期效果。
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机构人员职能全面融合之后,浙江马不停蹄,严格对照全覆盖的要求,扎实开展监督、调查、处置工作。
如今,监察对象的范围明显扩大。今年8月7日,杭州市下城区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汤某某涉嫌共同贪污。尽管汤某某并非党员,但作为劳务外包公司派遣到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汤某某仍被下城区监委立案调查。8月8日,汤某某被采取留置措施,9月29日,汤某某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被执行逮捕。
“从我省已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对象看,已涉及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站所、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等人员,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的全覆盖。”省监委委员陈春玉说。
在中央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监察对象基础上,根据公职人员的界定和借鉴相关司法解释,我省进一步拓宽监察范围,将监察对象由六类扩大到七类,具体增加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委派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按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防止出现监督盲区。
据统计,改革前全省行政监察对象为38.3万人,改革后全省国家监察对象为70.1万人,增长了31.8万人。全覆盖的改革红利彰显于反腐败工作的各个方面。
以查办案件工作为例,改革试点以来,浙江各级监委充分发挥反腐败专门机构的作用,“打虎”“拍蝇”“猎狐”三管齐下,保持高压态势,以反腐成效彰显改革成果,压倒性态势逐步形成定势。改革试点以来,浙江监察工作网络进一步拓展。根据实际情况,创新推动省、市、县三级监委在先不改变派驻机构组织架构前提下,整合执纪监督部门和派驻机构人员力量,强化协同作战的综合优势和监督合力。
今年5月,整合省纪委、省监委对口联系省属高校、企业的执纪监督部门和驻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力量,集中1个月时间对32家省属高校、企业开展专项执纪监督,发现并推动解决了一批问题。据统计,省纪委、省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与驻省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在联动开展对省属国有企业专项监督中,就听取汇报12次,开展个别谈话170人次,查阅资料800份,排查问题线索182件,谈话函询27人次,监督效果初步显现。
按照能试尽试的原则,试点过程中浙江牢牢把握监委职能职责,认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责任;牢牢把握权限手段,全面试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赋予监委的12项调查措施。至今,经严格审批,省监委已累计开具各类措施文书910份,并适时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和限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