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明确“临时工”法律地位

在专家看来,河南省取消“临时工”行政执法权的做法,是对现行法律的进一步明确——“临时工”没有执法权。

“执行国家法律的人员没有‘临时工’,换句话说,‘临时工’没有法律地位、没有执法权。”王磊指出。

在黄锫看来,“临时工”虽然能解决执法资源与执法任务不匹配的问题,但也因为没有执法权而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因此,对于“临时工”的管理,也不能“一刀切”。

“‘一刀切’禁止‘临时工’参与任何执法活动,会与执法实际冲突,最终可能变成阳奉阴违的一纸空文。应仔细研究执法过程,禁止‘临时工’参与直接影响社会主体权益的执法活动,如处罚、强制等。但是对于其他对权益没有直接重大影响的执法活动,如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贴处罚告知书等,可以聘用‘临时工’,但应建立相应的制度,由正式执法人员对其严格监管,一旦出现违法执法,应承担相应责任。”黄锫建议。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春燕指出,“临时工”之所以屡屡进入公众视野,主要存在两方面原因:执法资源不足,使得行政执法单位不得不使用“临时工”;所属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怕承担法律责任,提前想好退路。

李春燕认为,对于“临时工”的管理,也要从这两方面入手:一方面,科学确定执法人员的编制数量;另一方面,加强教育,使执法人员明确,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只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行政违法,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消除他们的顾虑。

“此外,必须重申,‘临时工’执法,所属行政机关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李春燕强调。

专家指出,制度的建立与健全,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

政府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多而不精;政府组织机构内部管理人员占用编制多,一线、基层执法人员占用编制少;编制管理计划性强,对执法一线的编制需求远远无法满足;有编制人员的懒政、推诿……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讲师李文海认为,“临时工”执法背后的问题,实则是行政组织法、组织机构改革、执法体制改革等方面的问题。

“立法杜绝‘临时工’,必须同时完善组织法、深化组织机构改革、执法体制改革,完善社会治理结构,明确真正需要由政府规制的行政任务,精简非执法和服务的机构人员,充实一线、基层执法人员,严格执法责任,强化执法能力。”李文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

史全增指出,“临时工”同行政机关之间属于行政协助的关系,也就是说,“临时工”同行政机关之间一般具有直接或间接的隶属关系,且大多在行政执法人员的直接指挥监督下参与执法活动,为行政机关实施准备性和执行性的行政活动。

史全增建议,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临时工”具有行政助手的法律地位,并确定其职责范围,从而为“临时工”参与行政执法活动提供组织法上的依据,并给予合理规制。

“应在法律和需要之间加以平衡,明确编制外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确立他们和在编执法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同时,对非在编人员的招聘、培训、指导、考核、解聘等作出明确规定。”王磊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临时工”的法律地位,来解决现实需求与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应被采访者要求,李军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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