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缘何屡成“背锅侠”

应通过立法明确行政执法单位编制外人员法律地位

应明确编制外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确立他们和在编执法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同时,对非在编人员的招聘、培训、指导、考核、解聘等作出明确规定。

“前几天,有一名辅警在微信上向我咨询,说自己在执行公务时被阻挠和殴打,对方称他是‘临时工’,不算妨碍公务。我肯定地告诉他,如果辅警在参与执法的过程中受到阻挠,对方肯定属于阻碍执行职务,严重的甚至会构成妨害公务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讲师史全增近日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现实中,在“临时工”的使用上,呈现出“刚需”与“无关紧要”的矛盾综合体:一方面,行政执法部门强调人员不足,需要“临时工”来参与行政执法工作,甚至独立执行任务,尽管“临时工”并无执法权;另一方面,“临时工”在参与执法时常被质疑,而且,在出现问题时,“临时工”屡屡被抛出当作“替罪羊”。

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也在探索解决之道。

8月1日,《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施行,对申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人员范围均作出了详细规定,严格禁止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杜绝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执法。

对此,多位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地方政府的探索值得赞赏,但“临时工”执法问题的解决仍任重而道远。

执法资源与执法任务不匹配

“辅警都有三险一金,属于合同工,跟他们比起来,我们这些连合同都不签、每个月就拿300块钱的人,才是‘临时工’吧!”回想起5年前的工作经历,李军自嘲地说。

2012年,李军以“临时工”的身份,到河北省邯郸市某县交警大队工作。李军在工作之后发现,和他有着一样身份的并不在少数。

“我所在的交警中队有8个人,中队长是交警,副中队长是辅警,剩下的6人都是我这样的‘临时工’。”在熬了两年之后,李军还是没能转正,便辞职换了工作。

事实上,“临时工”在法律层面并不存在,只是一种对编制人员区分管理的笼统称谓。现实中,“临时工”仍在许多工作岗位上存在,尤以行政执法部门的“临时工”最为引人关注。

对于这些在行政执法部门工作的“临时工”,史全增更愿意称他们为行政辅助人员。史全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了“执法”和“参与执法”的区别:行政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执法,而应当在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尽管这些行政辅助人员没有执法权,但却可以参与执法,并由其所在的行政机关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随着社会治理任务不断增多,公安、城管等原有的执法力量已无法承担繁重的执法任务。因编制有限,基层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不雇用“临时工”辅助或代替正式执法人员。

“实务部门往往强调实际需要,强调在编执法人员不够,不得不用‘临时工’,否则无法完成行政执法任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分析指出。

“违法行为总是动态产生,违法行为的数量也在不断变化,而正式执法人员的数量及其他执法资源难以与这种变化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临时工’的灵活性能较好地适应这种变化。”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执法资源与执法任务的不匹配,是“临时工”出现在执法活动中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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