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公司应担责

一审中,郑女士认为,正是因为水果湖中心营业厅在为案外人办理补卡业务中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其与手机号码绑定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资金被转走,故应由两被告承担全部损失。

对此,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与水果湖中心营业厅认为,在补卡业务中已尽到了相应的审查义务,同时认为作为电信运营商仅提供基础通信服务,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损失应按电信服务合同的约定办理,郑女士的损失是因第三人犯罪造成,且主张的损失大大超过电信合同的约定,他们无违约,故不应承担超过合同预期范围因第三人犯罪造成的损失。

武昌区法院认为,正因被告在补卡业务中对临时身份证是否为有效证件防范不到位,导致犯罪嫌疑人重新补办了SIM卡,登录网站账户找回支付宝登录密码,将郑女士的钱款转入他人账户,造成了损失,故被告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水果湖中心营业厅系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对外不能承担民事责任,故应由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与此同时,一审法院也认为,郑女士自身未采取防范措施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且其经济损失系由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故郑女士在本案中除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可另行向犯罪嫌疑人主张权利。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向郑女士支付经济损失9.7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

因不服一审判决,双方均提起上诉。

二审中,针对该不该担责的问题,双方均给出新理由。

郑女士称,其手机系泰国购买,手机不能使用时,一直认为是手机出现问题,且因在外出差,对于损失的产生没有过错,不存在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情形。

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则称,该公司与郑女士订立的是基本电信服务合同,不可能预见其违反合同约定将手机号用于金融业务,公司无法预见郑女士进行金融业务造成的损失,按照合同法规定,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武汉市中院认为,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使用手机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流、交易、转账等已是社会常态,不法分子利用盗取的手机或手机号盗刷、盗转银行存款的事件媒体也时有报道,实行办理手机卡实名制和补办手机卡时核实身份具有防止此类犯罪的作用,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应当知道被他人冒名补办手机卡可能发生上述犯罪情形。

“在基本通讯服务内容中,并不禁止在互联网上办理金融业务,利用手机在互联网办理金融业务并不违反基本电信服务合同的约定,符合社会生活习惯。”武汉市中院认为,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以其与郑女士签订的基本电信服务合同,郑女士划转存款不属于基本通讯服务范围为由,不应承担其损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武汉市中院同时认为,郑女士的手机卡被他人冒名补卡、存款被盗刷存在多个因素,即:中国移动武汉公司在办理补卡手续时对郑女士身份证信息审查不严;郑女士身份证信息的泄露;郑女士手机号服务密码的泄露;郑女士手机号模糊认证信息的泄露等。

“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仅为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在办理补卡手续时对郑女士身份证信息审查不严的因素,其他因素并未查明。”武汉市中院据此认定,一审法院划分郑女士承担60%责任,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承担40%责任,属于自由裁量范围,郑女士未被判决赔偿的损失,待事实查清后,可以向责任人另行主张。

据此,武汉市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