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卡行为违约

一审庭审中,被告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水果湖中心营业厅陈述称,公司员工按照《关于调整补卡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规定的操作流程,核实了代办人谢某及郑女士的身份证信息。

“在代办人输入的服务密码通过系统验证之后,向代办人询问了该号码的使用年限及消费情况,代办人的回答与我公司系统数据完全吻合,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审查义务。”两名被告在庭审中陈述。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水果湖中心营业厅员工虽核对了郑女士的身份证信息,但未按《关于调整补卡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及业务办理指南中的规定审核临时身份证的有效性,且代办人未出示补卡委托书。

根据规定,代办人办理补卡业务需双方有效证件原件、补卡委托书及服务密码,该三种情形是缺一不可的,只是在无法提供服务密码时,才采用七选二模糊认证。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正因为被告防范不到位,在无法确认临时身份证真伪情况下为谢某办理了补卡业务,造成谢某更换了SIM卡,登录网站账户找回郑女士支付宝登录密码,并将其钱款转走,故水果湖中心营业厅为伪造郑女士临时身份证的犯罪嫌疑人办理的该项业务中存在一定违约行为。

上诉时,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认为,郑女士用该手机号注册支付宝和绑定银行卡没有与中国移动武汉公司协商,也不属于电信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一审判决对这些事实没有查清。

同时,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还认为,郑女士办理手机卡入网时是不记名的,公司电脑系统中没有其身份证照片,这是现有操作系统程序决定的,不存在错误补办手机卡的行为。

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还列举了其他上诉理由:郑女士泄露服务密码是本案关键,该密码的泄露与水果湖营业厅无关;郑女士支付宝的存款被他人转走,与该公司的补卡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对此,武汉市中院认为,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应该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完善信息系统的信息。

“水果湖营业厅在信息系统不能核实身份的情况下,应通过其他方式核实,不应以客观条件为由,规避应尽的审核义务。”武汉市中院认为,水果湖中心营业厅在办理郑女士补卡业务中存在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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