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挂号信。苗永军供图
办案时发现制度存在问题
澎湃新闻:您从事了多少年的律师工作?主要代理什么类型的案件?
苗永军:从1999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至今18年了。代理刑事案件居多。
澎湃新闻:是什么时候开始关注“附条件逮捕”这一制度的?
苗永军:2015年3月8日,我和于天飙律师办理内蒙古某银行支行长于某涉嫌诈骗案,在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注意到了附条件逮捕制度,并对这个制度产生质疑。之后我向检察院提出这个问题,但没有受到重视。
澎湃新闻:这是一个怎样的案件?
苗永军:2012年,某银行支行长于某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其后,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2013年,当年5月呼和浩特市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于某决定附条件逮捕。
澎湃新闻:在这个案件中,“附条件逮捕”造成了怎样的后果?
苗永军:附条件逮捕之后,按照最高检作出的相应规定,如果证据不足,应该撤销逮捕,但本案最终被直接提起了公诉。我认为,追求实体正义,首先应当坚持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
澎湃新闻:您对这个制度存在哪些质疑?
苗永军:1、“附条件逮捕”与《宪法》相抵触;2、“附条件逮捕”与刑事诉讼法相抵触;3、“附条件逮捕”制度本身僭越了立法法授权范围。
澎湃新闻:除了这个案子外,您有没有在其他时候对“附条件逮捕”制度有过质疑呢?
苗永军:在另一案件中,我同样对“附条件逮捕”提出质疑,曾和办案人员说过这个制度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