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超介绍自己的遭遇,他眼下为申诉的事情不断奔波。 新京报记者 王巍 摄

  ▲高超介绍自己的遭遇,他眼下为申诉的事情不断奔波。 新京报记者王巍 摄

探员追访

律师: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未作具体说明

在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中,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部分表述是,“关于高超提出的精神抚慰金17余万元的赔偿请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决定予以赔偿人民币10000元。”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符合该法规定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要严格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得扩大或者缩小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不得增加或者减少其适用条件”,高超的辩护律师师立康认为,法院应当严格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情形下,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的情况,并考量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师立康说,从高超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中,法院在如何认定需要精神损害赔偿、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都考量哪些因素,以及如何计算出上述的数额等方面,都没有进行具体说明。

此外师立康还表示,营口中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对高超误工费、申冤费、企业停止经营损失,均认定为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的直接损失。

为聂树斌案代理国家赔偿事宜的王殿学律师表示,从近几年重大冤家错案及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刑事案件国家赔偿的范围,都是人身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至于申请人的直接损失几乎没有进行过国家赔偿,申请人的实际损失无法得到弥补。

不过王殿学也指出,浙江省高院办公室2015年印发的《关于当前国家赔偿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也对此有所规定,申冤所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可以以“其他直接损失”名义纳入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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