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2
枪支认定应按什么标准?
律师表示不适用公安部认定标准
除赵春华是否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控辩双方主要针对“涉案枪形物是否属于枪支”展开辩论。这再次回归广受争议的枪支认定标准问题,即将公安部2010年规定的枪支最低认定标准(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口比动能)是否合理。
辩护律师认为,对枪支的认定,应严格按照《枪支管理法》的定义,而不能适用公安部的认定标准。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认定标准与《枪支管理法》中“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标准相抵触,极低的枪支认定标准不合法、不合理。
对此,检方表示,公安部有制定枪支认定标准的职权。另提出,涉案的6支枪支与普通玩具枪明显不同,具有击发能力和致伤力,赵春华“不知法,不免责”。
此外,就枪支立法领域而言,徐昕呼吁立法机构或有权解释法律的机构,能明确出台枪支标准,对枪支进行分级分类立法管理,对仿真枪的管制区别于真枪。“支持控枪政策,但立法需合情合理,权力和权利要平衡。”
焦点3
“同案不同判”难题何解?
立法上区别仿真枪与真枪的处罚
王艳玲表示,母亲被抓后自己在网上查找资料发现,涉及仿真枪的案例存在“同案不同判”情况。“有的判刑轻有的判刑重。所以一审前我没想到母亲能判这么重。”
徐昕解释,仿真枪案件“同案不同判”的情况非常普遍。“这体现出法官不同的释法理念。但主要还是枪支认定标准太低,使得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他表示,有法官更多考虑常识常理常情,可能会从轻或减轻处罚。有的则会严格按照法条所确认的枪支犯罪认定标准来量刑,导致判刑较重。
如何看待该案二审改判缓刑?中国传媒大学法学教授王优银称,此案最大的意义就是,既考虑法律效果,也考虑社会效果,努力在法理与情理间寻找平衡点,具有借鉴意义。同时,该案也引发公众对仿真枪问题的关注,会促进司法机关对仿真枪管理的改进。“法学界也希望能从立法上区别仿真枪与真枪的法律处罚,改进目前的枪支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