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庭审现场

自称仿真枪打人有红肿但不严重

昨日8时20分许,赵春华的女儿王艳玲与两位辩护律师徐昕、斯伟江到达法院门口。对于二审判决结果,王艳玲说,如果维持原判,会继续申诉。

9时,法官宣布开庭。身着黄色毛衣、灰色羽绒服、脚穿棉拖鞋的赵春华被带上法庭。51岁的她显得较为苍老,不停地叹气。

庭审一开始,赵春华就表示认罪,但她也称“判得太重了,所以要上诉”。

法庭事实调查阶段,赵春华对律师称,自己去年8月开始摆摊,打气球的枪是在一个老头手里买的,用了近2000元,此外,每个月交500元管理费。

“摆射击摊的时候,曾被玩家用枪打到身上,有红肿,抹了点药,没有严重受伤”。赵春华说,不认为那是真枪,“真枪不是打真子弹的吗?”

两位辩护律师以“涉案枪形物不是枪支”为主要理由,为赵春华做无罪辩护。律师提出,赵春华没有犯罪故意,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法院以真枪对其定罪量刑违反常情常理。检方亦认为赵春华基于摊位经营,造成社会危害不大。

1.8焦耳/平方厘米的危害有多大?“就是iphone从1.3m的高度落下来产生的力度,比不上乒乓球、羽毛球扣杀的力度。”徐昕在法庭上解释。

最后陈述阶段,赵春华准备了一封“悔过书”。“以前我不懂枪,现在通过摆摊知道枪有杀伤力,对枪有了深刻的认识,以后不碰了。这件事造成很惨痛的后果,我错过女儿婚礼,还让80多岁的父亲担心,本人知错了。请法院看在我家庭的情况下,从轻判决,给我一个悔过的机会”。

在赵春华念“悔过书”时,坐在距被告席约2米位置旁听的王艳玲,不停地抹泪。

检方提出量刑建议,将一审“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改为“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11时10分,经合议庭评议,法院最终改判赵春华缓刑。

焦点1

二审为何改判为缓刑?

法院认定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低

赵春华一审被判三年六个月。二审宣判时法院指出,对赵春华的罪名认定同意一审判决,即认定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审法院判定,赵春华非法持有6支枪支,情节严重,最低刑期为三年。

不过,在具体量刑上,二审法院与一审有所出入。法院在宣判时称,考虑到赵春华持有的枪支均刚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且目的是从事经营,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低,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庭审期间能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

至于为何缓刑三年,辩护律师徐昕解释,《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赵春华被判三年,缓刑考验期最低也为三年。

对于判决结果,徐昕表示“坚持认为赵春华无罪,称不上满意,不过‘判三缓三’的结果比一审多了一些人情味。赵春华可以回家过年,和女儿家人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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