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早上,“天津大妈”的女儿王艳玲来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新京报记者 侯少卿 摄
“天津大妈”非法持枪案改判缓刑
“大妈”认罪,称“判得太重所以上诉”;法院称其主观恶性程度较低、认罪态度较好,所以轻判
1月26日上午,“天津大妈”赵春华非法持枪案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赵春华当庭获释。
新京报此前报道,去年10月12日晚,摆射击摊的赵春华被抓获,警方现场查获涉案枪形物9支及相关枪支配件、塑料弹,经鉴定其中6支为枪支。去年12月27日,一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赵春华提出上诉。
26日,二审法院认为,赵春华明知其用于摆摊经营的枪形物具有一定致伤力和危险性,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购买获得而擅自持有,具有主观故意。赵春华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6支,属情节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于赵春华所持枪支均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认罪态度良好,摆摊为经营游艺项目,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程度较低,对其酌情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考虑赵春华的各种情节,对其量刑依法予以改判。二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赵春华表示认罪服判,法院依法对其解除了羁押措施,这意味着她可以回家过年。“等过完年,就带我妈去做个体检,然后再回内蒙古老家去看看我姥爷。”赵春华的女儿王艳玲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