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战结束后,美国利用其经济优势地位,频繁运用二级制裁,通过国内立法扩大其域外管辖,限制第三国的企业或个人与制裁目标方的经济交往。二级制裁违反国际通行的管辖原则,不尊重联合国的相关决议,具有明显的不合法性。美国的二级制裁立法实践和执法实践丰富,业已对众多国际经济交往主体造成危害,对此欧盟、英国、加拿大等先后制定法案,予以因应。当前,美国的二级制裁实施主体更加多元,打击手段更为精密,对中国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企业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中国应当在国家和企业或个人层面及时防御,以尽可能地消除不利影响。

经济制裁通常是有预谋的、由政府发起的、断绝或者威胁断绝正常条件下的贸易和金融联系,其目的多样,不仅包括政治目的,还包括经济目的, 或仅仅是为惩罚的目的(G.C.Hufbauer,1990)。有学者将其界定为,对外经济制裁是制裁国为表达对被制裁国的不满,并迫使其改变不利于制裁国利益的政策而采取的一种限制性经济行为(柳剑平、刘威,2009)。经济制裁作为当今国际上常用的非战争手段,对解决反恐、核扩散、军事冲突以及其他外交危机问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杜涛,2015)。

美国凭借自身的经济优势地位,惯于使用经济制裁作为国际关系处理中的重要手段,仅在2018年,美国就发起或者重新发起了17起对外经济制裁。美国经济制裁实践运用丰富,效果和影响显著,形式愈发多样,手段日趋激烈,其中二级制裁逐渐成为美国实现其目的的有力武器。所谓二级制裁(Secondary Sanction),又称次级制裁,是指制裁发起方在对目标方进行制裁的同时,限制第三国的公司或个人与目标方进行金融和贸易往来,并对违反规定的第三国公司或个人施加处罚的制裁行为(黄风,2012)。一级制裁限制对象是美国的企业与个人,切断其与被制裁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刘道纪、高祥,2018)。而二级制裁将适用范围扩大至任何第三国的企业与个人,极大地扩大了制裁的打击层面,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对全球经济有着极为不利的影响。

美国二级制裁的实质:域外管辖

1996年美国制定了具有域外效力的《赫尔姆斯—伯顿法》(Helms- Burton Act)和《达马托法》,根据这两部法律,美国得以对与目标国从事商业往来的第三国实施制裁。一国对某项事项的管辖,基于其管辖权。管辖权是国家调整或影响人、财产或情势的权力,是国家主权一个核心的特征(马尔科姆·肖)。通常来说,管辖权基于领土和国籍,属人管辖与属地管辖是管辖权的基本原则,而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通常在一些重大的刑事犯罪中得以适用。

美国通过域外管辖,对发生在美国领域之外的行为进行约束。根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观点,域外管辖可以理解为“一国在其境外行使主权权力或权威”。美国在实践中,通过各种方式,扩张其域外管辖,从而实现其对域外制裁的目的,主要有以下手段:第一,扩大属人管辖。以2017年的《美国敌对国家制裁法案》(Countering America's Adversaries Through Sanctions Act)为例,该法案将美国人界定为,美国公民、合法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依据美国法设立的实体,包括其分支机构。美国财政部亦将美国人所有或控制的实体纳入“美国管辖下的人”的解释范围,即使该实体位于外国。第二,扩大保护管辖。保护管辖的核心是在于本国利益的保护,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国家利益本身的模糊性,使得保护管辖的范围更具任意性,各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需求,对其进行解释,成为一国对外实施制裁的有力依据。第三,扩大对物管辖。美国主张,任何来源于美国的或者使用美国技术的商品都要受到美国管辖。

美国二级制裁的实践

美国的二级制裁可以分为立法实践和执法实践。立法实践,主要是指美国有关于二级制裁的相关立法,主要包括1917年的《对敌贸易法》和1977 年的《国际经济紧急状态法》,以及其后相继制定的针对专门对象的制裁法案。执法实践是指美国实施二级制裁的具体措施,分别制裁国别和制裁对象,制裁国别是指二级制裁与哪些国家有关,而制裁对象则是针对公司或者个人。

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The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of the 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后文称OFAC)是经济制裁实施的主要管理机构。由该机构负责制定制裁措施,并负责具体的执行问题。在美国相关法案的授权下,OFAC可以针对企业或个人展开调查,就其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进行判断,并采取不同措施。具体措施多种多样,包括命令停止违规行为;拒绝、修改或撤销许可证或将违规个人或企业列入“特殊指定国民名单”,冻结其资产及禁止美国人与其交易;处以民事罚金或转交检察官追究刑事责任(王蕾凡,2019)。OFAC在违规个人或企业的处罚措施方面具有较大裁量权。

对伊朗的制裁

美国财政部于2010年8月11日发布的《伊朗金融制裁条例》规定“如果外国机构在明知有关活动将有助于伊朗政府购买和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而与其进行金融交易或者为其提供金融服务,财政部副部长将有权对该国金融机构采取制裁措施,即便相关的金融交易或者金融服务是在美国境内进行的”。2011年底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2012年国防授权法》,规定“伊朗中央银行和与伊朗金融机构交易的国外金融机构纳入制裁范围”。该法案“允许对与伊朗央行结算石油进口费用的外国机构实施制裁,并对同伊朗中央银行或其他列入制裁清单的伊朗金融机构在美国新开设代理账户或通汇账户、或禁止继续维持这类账户、或对这类账户施加严格条件”。

此外,美国进一步扩大了对外国金融机构制裁范围。除了为伊朗提供石油交易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将受到美国财政部制裁外,制裁对象扩大到那些从伊朗购买、供应、转让天然气,或向伊朗供应农产品、食品、医药品及医疗设备等活动提供重大金融交易的外国机构。

金融制裁事例

由于美国在金融领域的二级制裁,许多国家的银行受到了违规的惩罚, 以欧洲几大银行为例:2010年8月17日,巴克莱银行提交给华盛顿联邦法院,同意支付2.98亿美元以了结美国对其违反金融制裁协议相关的指控; 2012年8月6日,纽约州银行监管机构发布监管指控报告,称渣打银行为伊朗客户隐瞒了超过60,000起非法金融交易,总金额达2,500亿美元,此举违反了美国制裁伊朗的措施,美国监管机构表示将吊销渣打银行的营业执照并开出巨额罚款;2013年12月12日,美国当局宣布苏格兰皇家银行同意支付1亿美元,以了结针对其是否违反美国对伊朗、苏丹、缅甸和古巴的制裁法令而进行的调查;2014年6月30日,美国司法部宣布法国巴黎银行由于违反美国法律为美国实施制裁的国家转移资金,法国巴黎银行同意认罪,并支付89.7 亿美元的巨额罚款。

美国利用其货币和金融系统在全球的特权优势地位服务自身利益,在二级制裁的导向下,众多国际银行不得不根据美国的指令行事,服务于美国的金融体系,否则将会被排除在美国控制的全球金融体系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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