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社会人文合作

4.3.1 文化

加强文化政策信息共享,促进文化对话,努力落实《澜湄文化合作宁波宣言》。

深化文化艺术、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产业、文化人力资源开发等领域交流与合作,鼓励文化机构、文艺院团、文化企业开展交流与合作。

发挥澜湄各国设立的文化中心的作用,举办澜湄国家文化交流活动。

4.3.2 旅游

探讨成立澜湄旅游城市合作联盟。

加强旅游业人才培训,鼓励澜湄国家参加东盟旅游论坛、湄公河旅游论坛和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等活动。

探讨建立澜湄合作中长期旅游发展愿景,加强促进旅游发展的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

推动认可东盟旅游标准。

4.3.3 教育

中国-东盟教育交流周期间举办活动,加强澜湄国家合作。

加强职业教育培训,支持在中国设立澜湄职业教育基地,在湄公河国家设立澜湄职业教育培训中心。

推动澜湄国家高校合作,鼓励高校间开展联合培养、联合研究和学术交流,探索建立学分互认互换制度。

4.3.4 卫生

加强对登革热、疟疾等新生和再发传染病防治合作,建立并完善跨境新生和再发传染病预警和联防联控机制。

加强医院和医疗研究机构间的合作,促进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推进六国乡村医院和诊所建设方面的合作。

开展“光明行”、“微笑行”、妇幼健康工程等短期义诊。中方将向有需要的湄公河国家派遣医疗队。

4.3.5 媒体

加强主流媒体交流合作,鼓励举办影视节或展映活动。

鼓励六国外交部建立澜湄合作官方网站或在其外交部网站发布澜湄合作官方信息,酌情将社交媒体作为发布信息和处理公共事务的基础平台。

创办澜湄合作杂志或新闻手册,建立澜湄合作数据库。

4.3.6 民间交流和地方合作

通过举办各种民间活动,加强澜湄合作品牌建设,提升六国民众的澜湄意识。

推动青年交流,打造澜湄青年交流品牌项目。

通过举办培训班、交流互访等形式多样的活动,促进性别平等,提升妇女交流合作。

调动成员国地方政府参与澜湄合作,鼓励其参与澜湄合作具体项目。

鼓励非政府组织适当参与澜湄项目合作。

加强澜湄国家红十字会交流,开展社区综合发展项目,提升澜湄国家红十字会能力建设。

在成员国认为合适的基础上,鼓励人员交流互访,促进对宗教与宗教间事务上的国家管理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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