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缩略图

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首页> 新闻中心> 本网独家>

最高法出台“民刑交叉”案件司法解释,破解“先刑后民”机械适用难题

2026-09-21 14:52

来源:中国网

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字体:

中国网9月21日讯(记者 张艳玲)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共24条,将于2026年9月22日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聚焦“民刑交叉案件长期存在的裁判标准不统一、程序衔接不畅等痛点,厘清“先刑后民”与“民刑并行”适用边界,严防以刑事手段不当干预经济纠纷,统一涉刑合同效力裁判规则,以高质量司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织案件(俗称“民刑交叉”案件)逐年增多、形态日趋复杂。长期以来,司法实践对民刑程序衔接、涉刑合同效力认定等问题存在认识分歧,部分案件机械套用“先刑后民”,出现“以刑阻民”“以刑滞民”现象,甚至存在借刑事立案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况,损害经营主体权益,破坏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在系统梳理审判实践、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出台本司法解释,统一裁判尺度,打通当事人权利救济堵点。

《规定》开篇明确审理“民刑交叉案件三项基本要求:推动刑民诉讼程序有机衔接、整体协调,做到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有利于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起基本原则加具体规则的完整规范体系。

针对片面适用“先刑后民”问题,《规定》建立区分处理规则,确立“民刑并行的适用路径。司法解释明确,只有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认定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时,才可以中止民事诉讼。当事人仅凭刑事受案回执申请中止诉讼,不符合条件的,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有关机关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移送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法院必须开展实质审查。若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属于同一事实,应当继续审理民事案件;同时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或者刑事追诉明显不当的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相关机关,双向防范“有案不究”和“以刑代民”。《规定》还列举多类应当受理民事诉讼的典型场景:行为人以单位名义犯罪,债权人起诉未涉罪的单位承担民事责任;主债务人构成犯罪,债权人起诉没有参与犯罪的担保人;部分债务人涉刑,债权人起诉其他债务人等,从立案源头破除“只要涉刑就不能起诉”的误区。

此次司法解释创新设立“刑破并行规则:单位涉嫌犯罪进入刑事程序,当事人申请破产且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可依法受理破产案件。破产程序与刑事诉讼同步推进,统筹处理违法所得追缴与企业财产清算,一体保护刑事被害人与破产债权人权益,一次性化解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

在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方面,《规定》理顺刑民裁判事实效力关系。生效刑事裁判确认的事实,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无需举证,但存在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的除外。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提交刑事卷宗内未作为定案依据的言词证据,只要不属于非法证据,法院应当组织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同时明确,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刑事裁判因证据不足未认定的事实,如果在民事诉讼中达到民事证明标准,法院可以依法认定,避免刑民裁判认定事实冲突。

涉刑合同效力认定是“民刑交叉案件的难点,这类纠纷占全部“民刑交叉案件的六成以上。《规定》明确纠正“只要合同行为构成犯罪,合同当然无效”的传统误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与合同效力属于两个独立判断维度,合同效力应当单独依据民法典判断。例如贷款诈骗类案件,如果简单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会连带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保护债权人。

《规定》区分代理、职务行为、恶意串通等不同情形划分责任:行为人构成诈骗犯罪,但构成表见代理的,相对人可主张由单位承担合同责任;法定代表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单位利益并构成犯罪的,单位可主张合同不对其发生效力,并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责任。针对涉刑担保纠纷,司法解释细化担保合同可撤销情形,法院应当结合担保人身份、认知水平、过错程度,合理确定担保责任。

司法解释兼顾公平,对中止诉讼期间利息作出人性化安排。案件中止审理后恢复审理,当事人就中止阶段利息产生争议的,法院结合双方过错、履行能力、中止时长综合裁量,避免债务人因诉讼程序问题承担过重债务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民刑交叉问题新旧难题交织,部分争议尚未形成共识,本次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予以留白,后续将通过指导性案例、参考案例持续开展审判指导,待条件成熟再完善规则。《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该司法解释的落地,将有效规范民刑案件处理程序,防止公权力不当介入民商事纠纷,稳定经营主体交易预期,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编审:蔡晓娟

【责任编辑:张艳玲】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