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首部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规制“AI换脸拟声”等侵权行为

中国网9月8日讯(记者 张艳玲)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我国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该《意见》立足司法审判职能,回应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带来的新型法律问题,以精准司法裁判平衡技术创新与安全治理,为全球人工智能合规有序发展贡献“中国司法智慧”。
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快速迭代、深度赋能经济社会发展,但也催生了AI侵权、算法滥用、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争议等一系列新型法律纠纷。鉴于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人工智能法,《意见》坚持立足现行法律体系,顺应时代发展需求,严格依据民法典、网络安全法、著作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构建起系统完备的涉人工智能纠纷司法裁判指引体系。
《意见》分为5个部分,24条,确立以人为本、支持创新发展、筑牢安全防线三大核心原则,坚守发展与安全并重、创新与治理并行的理念,精准划定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法律红线与行为边界,全方位护航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聚焦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新型AI侵权乱象,《意见》细化民事权益司法保护规则,全方位筑牢民生安全法治屏障。针对“AI换脸拟声”“AI复活逝者”“网络开盒”“人肉搜索”“大数据杀熟”、仿冒名人AI带货等热点侵权行为,《意见》明确了具体规制标准与责任认定规则。其中明确,未经本人同意,利用AI生成他人虚拟形象、合成人声并公开使用,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的,权利人可依法维权;擅自制作、使用逝者AI虚拟形象侵害逝者合法权益的,其近亲属可依法主张民事责任。同时,《意见》厘清了人工智能模型训练的数据使用边界,明确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公开个人信息且未侵害个人重大权益的,不构成侵权,兼顾技术研发需求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
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纠纷、智能产品侵权及自动驾驶交通事故等新型案件,《意见》细化多元场景归责原则。明确AI生成内容侵权的各方责任划分,区分用户恶意诱导侵权、平台未尽监管义务等不同情形,精准界定使用者、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建立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为制止AI侵权行为、防范不可逆权益损害提供快速司法救济通道。同时,规范人工智能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细化自动驾驶、辅助驾驶车辆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规则,明确汽车企业虚假宣传、产品缺陷对应的法律责任,明晰智能交通领域司法裁判尺度。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意见》主动适应人工智能技术创新需求,平衡创新激励与权利保护。文件明确AI生成内容侵权、开源软件使用、AI发明创造专利认定、人工智能技术合同履约、数据合规使用等五大关键领域裁判规则。明确自然人对AI发明创造作出实质性创新贡献的,可依法认定为发明人,享有对应专利权利;规范开源软件责任豁免情形,助力开源技术生态健康发展。同时,严厉打击利用AI实施侵权假冒、虚假宣传、数据垄断、恶意攻击干扰AI系统等违法行为,守护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法治环境。
针对涉人工智能纠纷专业性、技术性强、证据认定难度大的特点,《意见》创新完善案件审理程序与证据规则。细化电子数据、大数据报告、区块链存证等新型证据的审查标准,规范AI生成内容作为证据的认定依据;明确当事人使用AI辅助诉讼需核实内容真实性并主动说明,严禁利用AI伪造证据、虚构事实、虚假诉讼,对借助AI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依法从严规制。此外,《意见》明确对利用人工智能实施诈骗、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交通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原则,实现民事规制与刑事惩戒有效衔接。
人工智能治理是系统性工程,无法依靠单一规则覆盖所有新型纠纷。对此,《意见》构建了多元协同治理长效机制,明确要依托多元解纷机制开展源头治理,强化上级法院提级管辖、案例指导、审判监督职能,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同时,推动法院与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协作,引导行业自律规范,构建“行业自治、行政监管、司法保障”的全链条治理体系,并深化人工智能领域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助力构建开放包容、公平合理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格局。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表示,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以《意见》发布实施为契机,持之以恒做好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范、引领作用,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向上向善、造福人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编审:蔡晓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