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科技创新!最高法: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让侵权行为付出更大代价
中国网1月6日讯(记者 张艳玲)最高人民法院6日发布《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聚焦科技创新领域司法保护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求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明显缩短诉讼周期,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同时,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让侵权行为付出更大代价。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最高人民法院6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意见》加强科技创新成果、科技创新主体、科技创新行为的司法保护,坚决打击遏制各类侵权行为,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助力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通过较强的保护力度保护创新程度高的首创发明
《意见》强调,对于创新程度高、对技术革新具有突破和带动作用的首创发明、原始创新,依法通过较强的保护力度、较宽的保护范围和较高的侵权赔偿数额,助推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对创新程度一般的发明创造,适度从严把握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避免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防止压缩创新空间和损害公共利益。
合理划定民事权利与公有领域的法律界限,既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又防止其不适当地侵入公有领域,妨碍科技创新。
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前半年内,因公共利益首次公开的应认定不丧失新颖性
《意见》要求,严格把握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新颖性标准。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的相关技术内容进行单独比较,不作组合对比。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之前六个月内,因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等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依法应当认定不丧失新颖性。
当技术方案本身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且有证据证明因该区别技术特征取得商业成功的,可以认定具有创造性。充分考虑专利文件撰写的客观局限,在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范围内,尽可能让确有创造性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实现专利申请人所获得的权利与其技术贡献相匹配。
打击非法复制和商业利用行为,鼓励集成电路技术创新
《意见》要求,严格把握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确权司法审查标准,根据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综合考虑外观设计的设计空间和新技术领域产品的设计特点,助推外观设计授权质量提升。考虑量产芯片研发领域的技术研发特点、产业实践和行业惯例,合理认定涉及芯片量产的集成电路委托开发合同中的开发任务完成标准;加强对具有独创性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依法打击非法复制和商业利用行为,鼓励集成电路技术创新。
数据收集、获取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看这几方面
《意见》强调,遏制侵权行为,加强数据保护。创新技术手段,推动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保障使用个人信息数据时的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推动建立完善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规则。对于构成汇编作品或者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依法予以有效保护。综合考量被诉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是否损害竞争秩序、是否阻碍技术进步等要素,依法认定数据收集、获取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依法打击非法获取或利用构成商业秘密的数据资源或数据集合的行为和其他可能损害竞争秩序的数据使用行为。依照反垄断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制平台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达成垄断协议或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
这些属于商业秘密!依法处理科技人员“跳槽”引发的纠纷案件
《意见》明确,结合商业秘密所处领域、载体形态、信息特点等,准确确定商业秘密范围,在多份技术文件中记载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的基础上,加以合理总结、概括、提炼的技术方案,或者整套图纸记载的信息集合等,一般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采取了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所主张的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情况下,涉嫌侵权人抗辩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不成立的,应当提交证据证明。
依法处理科技人员“跳槽”引发的纠纷案件,妥善处理商业秘密保护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关系,在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维护好科技人员就业创业合法权益。
保护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享有更大自主权
《意见》要求,依法确定科技成果权益归属,强化人才激励机制。依法审理科技成果权属、发明人资格纠纷案件,准确界定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法律界限,依法确认专利等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支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等激励制度改革。依法保护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享有更大自主权,保障合理回报、释放创新活力,消除科技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顾虑,破解“不愿转”“不敢转”“不能转”难题。
依法审理涉及离职员工和原单位科技成果权属纠纷案件,综合考虑离职员工原工作职责和任务内容及其与争议技术的关系、原单位开展有关技术研发工作、发明人或权利人对争议技术来源的举证和解释等因素,合理认定是否属于职务成果。依法审理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依法支持科技激励、收入分配等改革性安排,结合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保障发明人获得相应奖励和报酬的权利。单位基于职务发明成果获得的侵权损害赔偿,在扣除必要的维权开支后,可以作为发明人奖励报酬的计算基础。科技成果的转让不影响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报酬的义务。
依法保护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更大经费支配权、更大资源调度权
《意见》要求,准确理解把握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充分尊重科研规律,把握科技工作特点,依法保护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更大经费支配权、更大资源调度权。稳妥审理科技人员涉科研活动犯罪案件,依法把握入罪标准,正确认定主观过错、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保障科技人员向企业研发机构的合理流动,建立开放、竞争的人才流动机制
《意见》明确,依法审理科技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纠纷案件,切实保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的科技人员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合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科技人员向企业研发机构的合理流动,推动建立开放、竞争的人才流动机制。依法妥善审理涉及竞业限制、商业秘密保护和科技人员离职择业创业纠纷案件,合理确定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经济补偿、法律后果等,准确判断竞业限制条款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避免竞业限制范围扩大化,妨碍科技人员自主择业。
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力度,让侵权行为付出更大代价
《意见》强调,依法充分发挥赔偿制度作用,让侵权行为付出更大代价。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力度,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经济分析方法,确定、弥补、挽回因侵权导致的市场损害,确保权利人得到足额充分赔偿。严格审查、审慎适用法定赔偿,能够以确定或酌定的侵权受损、侵权获利或者参照许可费计算赔偿的,不宜简单适用法定赔偿。被诉侵权人对外宣传的经营规模、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的重要参考。
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依法支持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在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准确计算,且无许可使用费可参照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在案证据合理推算惩罚性赔偿基数,并综合考虑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手段、侵权行为的规模、后果等因素确定赔偿倍数,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威慑作用。侵权人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并确认构成侵权和停止侵害后,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的,可以认定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权利人主张参照在先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础的,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依法打击遏制阻碍科技创新行为,从严惩处买卖、代写、代投论文等造假行为
《意见》要求,依法打击遏制阻碍科技创新行为,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依法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阻碍创新的不法行为,将有关涉嫌违法犯罪线索依法移送主管机关,严防通过诉讼干扰竞争对手正常发展,避免诉讼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统筹协调处理关联案件,统一裁判标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引领作用,预防化解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权利人明显滥用权利、阻碍技术创新的,依法支持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主张赔偿合理开支的请求。
依法维护科研诚信,从严惩处虚构、伪造科研成果,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买卖、伪造、篡改实验数据等科研造假行为,严厉打击科研中介买卖数据和论文产业链,打击虚构、编造专利等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依法惩处在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钱财行为,以及恶意串通签订虚假科研合同行为。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借用他人名义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或者明知系虚构、编造的发明创造而代理的,应当将有关涉嫌违法线索移送主管机关处理。依法惩处科技领域贪污贿赂犯罪,加大对在国家重点工程、科技重大项目、重点核心领域、科技奖励评价中贪污、受贿的惩处力度。依法惩处在科学技术活动中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犯罪。
编审:蔡晓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