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法草案拟规定:新建居住区应配套建设幼儿园
中国网11月1日讯(记者 蒋新宇)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将于11月4日至8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将审议学前教育法草案、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能源法草案、反洗钱法修订草案等多部法律草案。
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发言人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黄海华在会上介绍,学前教育法草案已经过三次审议,拟作出以下主要修改: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降低家庭保育教育成本;增加鼓励开发推广学前教育相关作品、产品、研究成果的规定;增加保护学前儿童隐私信息等合法权益的规定;完善幼儿园教职工管理相关规定;强化对幼儿园食品安全和周边治安的监管;支持幼儿园发展托幼一体化服务。
草案特别设有“学前儿童”专章,明确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的权利,强调对人格尊严的尊重。草案还规定,推动适龄儿童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特定需求儿童应获得特殊照顾;普惠性幼儿园应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并依法开展相关评估和争议解决。
同时,草案要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提供适合学前儿童的公益性教育服务,并保障其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幼儿园及相关单位必须妥善处理儿童个人信息,新闻报道应客观、审慎、适度。
草案还对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等作出规定,依法保护学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以及学前儿童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
在强化学前教育普惠发展方面,草案坚持公益普惠原则,强调政府主导,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草案明确,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明确公办园与普惠性民办园为普惠性幼儿园,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明确普惠性民办园受政府扶持,收费按照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认定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
草案还明确,在幼儿园布局规划中合理确定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并依法以划拨等方式供地;新建居住区等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并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用于举办普惠性幼儿园;要求政府科学核定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成本,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制定并落实相关补助标准;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对未落实本法有关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相关要求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学前教育法草案的审议将为学前教育的立法发展奠定重要基础,促进教育公平与儿童权益的保护。
编审:郭泽涵 张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