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2月19日至25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将继续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中医药法草案、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等。
会议将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议案等。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保税法有何特点?当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相关负责人对此予以解答。
全国人大代表张伯礼也建议在第十五条第一款前增加:“国家制定符合中医药特点和发展规律的中医医师管理制度。中医医师的执业规范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郭凤莲委员也认为增加盲人按摩服务的内容还须考虑。“据了解,现在按摩服务不仅是盲人,还有很多残疾人同样从事这项工作。2009年施行的《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已规范了盲人的按摩活动,现在在中医药法中单列这一条能起到什么作用,能说明什么问题呢?”
草案三审稿对公民因征收、征用而获得补偿的权利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下列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万鄂湘副委员长指出,此处“确有悔改情形的”条件模糊,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难以把握的,例如,可能会出现只是表面上、金钱上、亲情上表示亲近或者暂时隐瞒了过去暴力倾向就恢复其监护权的情形。他认为,此条应当明确何为悔改情形,不然对已经形成新的监护和被监护关系会造成新的伤害。
草案的一大特点是更加注重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这在多处章节和条款有所涉及。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全面、真实、准确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指出,目前立法对于刷单行为主要规定的是卖家的法律责任,缺少对刷单产业链上这个环节的规范,比如对刷单机构、提供虚假快递或发空单的快递公司缺乏专门规定,建议进一步细化。
京东集团相关负责人认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工商登记有利于防止假冒伪劣,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和保护创新,从而建立更加公平的商业竞争环境。
草案规定了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时,不得实施的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草案中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向消费者专项收取的快递物流服务费用,不得高于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服务价格,不得利用自身经营优势限定消费者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范围。至于货品丢失、损毁、短缺等情况,邵钟林说,快递公司也有相应规定,根据是否选择保价进行赔偿。
草案还规定,不得以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他人商业信誉,也不得篡改或者选择性披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记录。针对上述问题,草案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双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
中央军委19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关于军官制度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改革措施成熟后,及时修改完善现役军官法、军官军衔条例等有关法律,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9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2月19日至12月25日在北京举行。本次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全国人大财经委提请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草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区分了一般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集群和交易规模。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有利于完善我国对外开放战略布局和对外贸易优化升级,利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形成对外开放新体制。
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明确规定鼓励数据信息交换共享,保障数据信息的依法有序流动和合理利用,强调电子商务经营者对用户个人信息应采取的相应保护措施,并对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收集利用及其安全保障作出明确要求。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应当根据减排的幅度确立更多档次的税收减免,以便更好激励企业减排,实践中一些地方已经根据减排幅度实行了排污费多档减免政策。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适用税额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应对上浮适用税额的上限或者适用税额的幅度作出规定,以避免地区间税负差异过大。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同时,明确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近年来我国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行业发展迅速,但同时也存在标准缺失、服务不规范等问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发展和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为匡正社会风气,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应在民法总则中明确为保护他人而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应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2月19日至12月25日在北京举行,会议第三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规定修改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
草案第十七条对公共文化设施的使用作了规定,明确规定不得擅自拆除、侵占、挪用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不得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未成年人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单位、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应当向中小学生倾斜,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有固定时间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经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事业。
有的代表、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往往不愿意、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受害人成年之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了更好地保护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利益,建议规定诉讼时效起算的特别规则。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
草案第十八条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标准规定为“六周岁”。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六周岁儿童虽然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开始接受义务教育,但认知和辨识能力仍然不足,不具备独立实施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有的则建议将其规定为“八周岁”。
2015年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中医药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在向中央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等征求意见,并进行过调研后,此次送审的中医药法草案较初审时部分内容有所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二是“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草案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失去该自然人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在民事权利方面,草案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做草案说明时表示,编纂民法典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张德江主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闭幕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闭幕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举行 张德江主持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