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0月31日至11月7日在北京举行。会议继续审议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民法总则草案、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等。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0月31日至11月7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将继续审议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等。
表决通过网络安全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王胜俊、陈昌智、严隽琪、王晨、沈跃跃、吉炳轩、张平、向巴平措、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张宝文、陈竺出席会议。
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表示,这次修法对民办教育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从法律上破解了困扰民办教育发展的学校法人属性不清、财产归属不明、支持措施难以落实等等这些瓶颈问题。
赵泽良指出,我们的网络安全法是中国网络安全首部综合性、框架性的法律,这部法内容非常全面,每一个条款都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论证,每一个条款都广泛地征求了意见,每一个条款应该说都符合国际贸易规则。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的网络安全法不是要限制国外的技术、产品的进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1月7日上午闭幕,会议以154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网络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表示,刚刚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网络安全法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我想主要是因为在当今的信息化时代,网络已经深刻地融入了我们的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安全这个问题已经成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发展、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这个大背景下,我体会制定网络安全法有这样一些原因和考虑。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1月7日上午闭幕,会议以155票赞成,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表示,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和基本法规定的宪制权力作出的与基本法有同等效力的法律解释,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未成年人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草案第十八条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标准规定为“六周岁”。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六周岁儿童虽然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开始接受义务教育,但认知和辨识能力仍然不足,不具备独立实施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有的则建议将其规定为“八周岁”。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规定修改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
草案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就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问题通过问卷调查、论证会、座谈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据了解,现行测绘法于1992年制定,2002年作了全面修订。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测绘科技水平不断提升,社会需求日益增长,对地理信息应用和管理提出新要求,现行测绘法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对该法进行修改。
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红十字会法与慈善法等法律的关系,做好衔接,并回应社会关注。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本条中增加规定:“募捐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初次审议的修订草案第十一条规定了红十字会的职责。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提出,现行有关行政法规和文件规定了红十字会在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方面的职责,实践中红十字会在相关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建议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红十字会在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方面的相应职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核安全法纳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交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牵头起草并提请审议。目前已经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草案)》,共计七章八十六条。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建议,增加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未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等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政府民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有的代表、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往往不愿意、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受害人成年之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了更好地保护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利益,建议规定诉讼时效起算的特别规则。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单位、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应当向中小学生倾斜,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有固定时间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经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事业。
草案第十七条对公共文化设施的使用作了规定,明确规定不得擅自拆除、侵占、挪用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不得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在现行法第三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中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草案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草案规定,电影不得含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内容;同时规定进行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不少于三名专家进行评审。
草案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失去该自然人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在民事权利方面,草案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用于公映的作品”修改为“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或者流动放映设备公开放映的作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做草案说明时表示,编纂民法典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人。
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草案继承了民法通则的做法,设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种类和内容,对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知识产权、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作了规定
2015年11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电影促进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在向中央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等征求意见,并进行过调研后,此次送审的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较初审时部分内容有所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7日就网络安全法草案作汇报时表示,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为了更好地维护网络空间主权,积极主动应对境内外的网络攻击和破坏,应当进一步强化国家维护网络安全的措施。
会议对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进行二审。草案规定,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承接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
根据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网络安全法草案,拟通过约谈、记入信用档案、从业禁止等惩戒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惩戒力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草案对电影院年放映国产影片的最低时间比例作出了规定,电影院应合理安排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摄制的电影的放映场次和时段,并且放映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
根据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网络安全法草案,拟进一步强化网络运营者的社会责任,明确网络运营者留存网络日志的期限以及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义务。
为加强对票房收入的监管,加大对虚报瞒报票房收入行为的处罚。草案增加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应当统计、提供真实准确的电影销售收入,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草案对电影摄制许可即资质许可和电影剧本(梗概)的备案、审查作了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取消摄制电影的资质许可,简化、优化行政许可程序。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举行 张德江主持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