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强等人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产销售假药 惩罚性赔偿 多部门联动 行刑民衔接

【要旨】

针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综合发挥多种检察职能,依法能动履职。一方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针对行政机关在履职整改过程中发现的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线索,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多部门联动,发挥“法治共同体”的最大效能。另一方面,针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独特价值。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至2020年8月,李某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张某朋在河南省宜阳县香鹿山镇生产名为“蚁力神”“植物伟哥”等20种药品,通过互联网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销售,使用银行卡转账等方式收取销售款共计人民币429.45万元。沈某珍通过网络平台,从李某强等人处购买“蚁力神”“植物伟哥”等41种药品,在互联网平台上对外销售,通过网络转账等方式收取销售款共计7.15万元。经鉴定,上述药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应按假药论处。

【调查和诉讼】

2019年5月,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鄂城区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药品监管相关公益受损线索后,经上级检察院指定,于同月9日对鄂州市、鄂城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行药品监管职责进行行政公益诉讼案立案,并于同月15日,向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收到检察建议后,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对全市成人用品销售店全面排查,并在此过程中向鄂州市公安机关移送生产销售假药刑事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根据该移送线索按照犯罪行为发生地地域管辖原则立案侦查,并通过追溯上游犯罪,成功侦办了受害消费者遍及全国多个省份的李某强等3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2020年12月,鄂州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鄂城区院依法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程序。经公告,无适格主体就该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6月1日,鄂城区院向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强、张某朋、沈某珍等生产商、零售商分别按销售价3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共1309.81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2022年3月1日,鄂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主要围绕以下焦点展开:一是本案中违法行为是否造成了消费者的实际损害问题;二是本案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计算问题。检察机关认为,是否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以是否存在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潜在风险为前提,不仅包括已经发生的损害,也包括有重大损害风险的情形。同时,李某强等3人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跨越了2019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实施的节点,鄂城区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的意见也得到了法院支持。

同年3月10日,鄂城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李某强等三人十一年三个月、五年、一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李某强等人以量刑过重、罚金和惩罚性赔偿金过高为由提起上诉。同年8月5日,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违法行为人制造假药,并利用网络进行销售,数量多、范围广、获利大,严重损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坚持系统观念,依法能动履职,综合运用公益诉讼检察、刑事检察等多种职能手段,探索行政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衔接配合、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双向互动的办案模式,提升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执法、司法保护合力,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威慑效果和司法指引功能,为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贡献检察力量。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支持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起诉

重庆市云阳县某副食店、胡某销售假冒白酒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支持起诉 消费者权益保护 跨省域协作  

【要旨】

针对跨省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通过统筹公益诉讼检察与知识产权检察职能,强化协作履职,支持并促成川渝两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联合起诉,督促侵权人通过公益服务实现公益修复,推动营造良好消费环境,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重庆市云阳县某副食店先后多次向重庆市云阳县、四川省巴中市等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销售金额共计41601.1元。2021年8月27日,该副食店经营者胡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行为,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诉讼】

2021年8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云阳县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该案线索。因该案涉及川渝两地众多消费者权益保护,受害面广,社会影响较大,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重庆二分院)依法能动履职,组织二分院、云阳县院一体化统筹办案。同时,依托川渝检察协作机制,积极与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围绕案件信息共通共享、公益诉讼检察履职、跨省域案件管辖等事项开展办案协作。

2021年11月,重庆二分院将案件线索移送给两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随后,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均表示将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并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为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办案效率,川渝两地检察机关经充分沟通研判,就跨省域支持起诉管辖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决定由两地检察机关共同协助调查取证、提供法律咨询,并由重庆二分院支持两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共同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5月11日,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内,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向法院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诉讼期间,重庆二分院针对公益修复方式深入开展社会调查评估,积极协助川渝两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探索由侵权人参加消费宣传、消费教育等公益活动并支付活动经费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以确保公益修复精准化、实效化。2022年10月18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当庭判决被告某副食店、胡某公开赔礼道歉,并在2年内参加4次消费宣传、消费教育等消费领域公益活动,每次活动支付的经费不低于1万元;如被告不履行以行为赔偿损失,则应支付124803.3元赔偿金至原告专门账户用于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活动。

【典型意义】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更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川渝两地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川渝检察协作机制,在办理跨省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强化协作配合,通过支持两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共同提起跨省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推动筑牢公益保护防线,净化消费领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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