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屡禁不止根源是什么

专家呼吁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打击合力

□ 本报记者 侯建斌

5月25日,东北大学毕业生李文星因遭遇招聘诈骗、深陷传销组织致死事件发生1年后,其曾误入的传销组织“蝶贝蕾”中,6名成员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日前被天津检方公诉至静海区法院,其中两名核心成员还被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再触痛公众神经的“传销”二字再次成为网络热词。

近年来,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虽屡遭“严打”,却一直难以有效根除。相关部门监管不力、有关法律惩罚不够、参与人员利欲熏心……每当有传销案件曝出时,不少人都习惯用这些话语指责。

然而传销活动屡禁不止的根源究竟是什么?在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中,各地还存在哪些短板?如何才能彻底根除这一“经济邪教”?

“应建立打击传销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工商、公安、街道办、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各自优势。”多位业内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传销打击主要由工商、公安、街道办等部门分工负责,但难以形成合力。因而,急需充分发挥打击传销联动机制的整体、系统打击作用,挖源头、断网络、打骨干。

传销活动仍呈蔓延之势

“如果全北京2000多万人早上起来,都想着心情很阳光,空气很好,那一定不会有雾霾,这就叫共振。”听到“培训讲师”喊出这样的话,身处局外的我们或许会不屑地一笑,但身在局中的他们却深信不疑。最近,有媒体记者卧底“创造丰盛”,揭秘了一个以“宇宙能量”敛财的传销类机构。

传销,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传入我国后,以“暴富”为饵,诱使一批又一批人误入歧途。虽然历经二十多年的打击,但传销顽疾依然难以根治。

“李文星之死案件将传销活动的严重危害凸显于人民群众的视野,惩治和预防此类犯罪已刻不容缓。”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经济犯罪防控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董邦俊教授告诉记者,当前传销行为呈蔓延之势,传销的行为方式发生了重要变化,由过去以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为手段传销发展为无商品的传销,且利用网络进行传销更是强化了传销的破坏能力。

“资本运作、就业欺诈成为传销活动犯罪的新常态。”董邦俊表示,传销犯罪分子不再提供任何商品服务,而是采用诈骗或绑架的方式让受害者陷入他们设置的陷阱:比如通过贴招工宣传广告,或者发布资本运作信息等,骗取受害人的钱财。有的犯罪分子直接在网络上发布这些信息,让受害者主动参与;有的犯罪分子则利用国家政策,进行投资理财诈骗;甚至有的犯罪分子直接通过绑架行为控制求职者或者投资人,洗劫其个人钱财等。

“传销的本质仍然没有变化,即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只是拉人头发展下线的形式在不断变化。”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与反恐怖学院经济犯罪侦查教研室宋利红副教授看来,传销几乎在全国各地以各种形式滋生蔓延。

宋利红调研发现,传销的活动区域在不断扩大,涉及面越来越广,涉及人员不断增多,涉及案值不断增大,传销的影响已经渗透到众多的群体,不仅仅涉及大学生,还有公司员工、退休人员、公务员等;不仅仅是点对点发展会员,网上传销案件的点对面发展会员发展迅猛。

“传销活动具有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特点愈发明显。”令宋利红担忧的是,在传统单纯依靠亲友关系发展会员的基础上,当前的传销也通过网上平台发展会员;纯粹的利用电子商务等形式进行网络传销的组织,也通过发展代理商等形式进行地面推广,在较短的时间内发展众多的人员,发展速度极快。

此外,传销的迷惑性较强。传销组织一般不会承认自己是传销行为,总是不断变换拉人头的理由,以合法的名义掩盖违法的活动。“传销的具体模式在不断变化,尤其是网络传销平台故意规避法律对于传销的界定,使得其行为性质的认定难度加大,普通群众辨别更为困难。”宋利红告诉记者。

多因素致传销禁而不绝

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曾多次呼吁从法律和制度层面解决传销顽疾,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他在全国两会上也曾提出议案大声疾呼。

秦希燕告诉记者,尽管现行的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以及刑法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非法传销的嚣张气焰,但是由于对非法传销参与者缺乏严厉、强制性的法律打击,缺少打击操作层面的规范指引,对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安排、责任承担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增加了执法部门打击、取缔的难度,容易形成各部门互相推诿、执法消极局面;再加上传销组织驱散难、非法传销取证难以及缺乏必要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缺乏有效制止和查办经济违法行为的强制手段,导致非法传销禁而不绝。

“现行法律对打击传销的规定相对滞后。”秦希燕坦言,当前,对传销的打击主要由工商行政处罚和公安刑事追诉两部分组成。前者依据的是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但因工商部门没有侦查权,取证困难;后者依据的是刑法第224条,但构成犯罪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必须是三级以上并发展30人以上,入罪起点设置过高,导致刑事责任追究难。

对此,董邦俊表示认同。他说,由于刑事立法存在适用困难,对传销活动犯罪惩治不力。虽然刑法中规定了传销活动犯罪,但是,如何对该罪进行定罪量刑存在一定困难。对犯罪分子的刑罚惩处幅度太轻,犯罪成本较低,导致犯罪分子敢于冒着刑事追究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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