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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快递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去年我国快递业务达400.6亿件,堪称“快递大国”。作为我国第一部针对快递行业的法律法规,该《条例》不仅与千家万户密切相关,也事关物流业健康发展。

快递员擅自将快件放入快递柜、拒绝送货上门该不该罚?随着收递实名制正式实施,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谁来保障?遏制过度包装、确保行业绿色化发展,有哪些新举措?对大家关心的这些问题,《条例》是否做了充分回应?本报记者为您一探究竟。

——编 者

快递柜不是“甩手柜”

未经同意擅自把快件放入快递柜,消费者可拒领包裹

“自从小区装了智能快递柜,快递小哥常常把包裹往里面一放了事,送货上门服务也越来越少。”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社区居民夏晓琪向记者抱怨,类似婴儿床、游戏围栏等重货,快递员竟让她自己扛上楼。

而一些公司的快递柜开始征收“超时费”更是引发了公众不满。中国邮政快递报社舆情监测室的监测显示,仅今年3月份就有北京、上海、天津、杭州、合肥、赣州和九江等地消费者较为集中、强烈地反映智能快递柜的服务问题。比如,“快递不能光快不递”“快递柜不是‘甩手柜’更不是‘钱柜’”“快递变‘快取’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对这些问题,《快递暂行条例》是否做出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根据《条例》,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因此,将快件放入快递柜,须征求消费者的同意,如果消费者不同意,就应该兑现“快递送到家”的承诺。即使放入快递柜,也得完成告知义务,而不是放到快递柜里一走了之。

“如果出现未经允许就投递快递柜的情况,消费者可以拒绝领取包裹,并要求快递企业把包裹直接送给消费者。”刘俊海补充说。

一位《条例》起草组成员对记者进一步解释,“快递”属于“寄递”,依照邮政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寄递含义,快件应当“按名址递送”。“这不仅仅是《条例》的规定,还涉及遵守上位法的问题。”该成员说,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能采用按址投递、用户领取等其他方式投递,必须既送到“名”也送到“址”。

那么,如果用户同意快递小哥将快件放入快递柜,向消费者收取“超时费”是否合理?

“如果小区快递柜是快递公司参与修建的,不应该收取费用,因为这是消费者购买快递公司服务中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快递行业通过智能快递柜提高了效率,扩展了业务,没必要再跟消费者争利。即使快递柜来自第三方平台,如果要收费,也应先征得消费者同意。”刘俊海说。

然而,快递柜运营方认为,作为小区基础便民服务设施,快递柜并非纯公益性质。基于其潜在市场价值,企业以市场行为铺设,且正逐步成为城市末端投递服务的重要补充方式。要使这种经营方式维持下去,必须减少快递柜运营企业的亏损,收费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对此,许多消费者呼吁尽快出台相关行业标准,明确快递柜“超时费”的收取标准,减少快递公司、快递柜企业、客户之间可能产生的摩擦和矛盾。记者从国家邮政局了解到,目前快递柜相关管理办法正在制定过程中,有望于今年上半年发布。

此外,有关暴力分拣、私拆包裹、快件丢失等行业服务“痛点”,《条例》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例如,根据《条例》,由于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使得用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用户均可以向快递企业提出索赔要求。同时,《条例》还规定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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