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尸命案两天告破

1990年10月28日,吉林省东辽县会民村村民在修河的过程中,在白菜地里发现一具女尸。经村民辨认,尸体是该村19岁女青年、一年前离奇失踪的郑殿荣。郑殿荣的二哥郑殿臣告诉新京报记者说,1989年8月8日,郑殿荣和16岁的聋哑侄女郑春梅外出后,郑殿荣失踪。郑春梅是郑殿臣的女儿。事情发生后,她用手比划着告诉家人,姑姑郑殿荣被两个蒙面人骑车持刀绑架。郑家人多方寻找未果并报警,却没想到在1年后发现郑殿荣的尸体。

郑殿荣尸检报告显示,其因“头部遭钝器打击后掩埋,致重度颅脑损伤和机械性死亡,系他杀”,吉林省东辽县公安局同时发现,郑殿荣这名未婚女子已经怀有20至21周的身孕。对此,郑殿臣至今表示“难以相信和接受”。

东辽县公安局《破案报告》显示,当时侦查人员的调查方向是,死者被绑架可能性极小,很有可能是感情问题引发的凶案。

侦破指向与郑殿荣有恋爱关系的人身上,在侦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得到了一条线索:郑殿荣经常去一街之隔的邻居、外号“二胖子”的刘忠林家中听录音机。时年22岁的刘忠林没有工作,父亲去世母亲下落不明,家中虽有几亩田地却不勤劳耕作,终日显得游手好闲,当时,他成为公安机关锁定杀害郑殿荣的犯罪嫌疑人。

让刘忠林被确认为凶手的另一份有力证据是同村一名江姓妇女的证言,根据公安的案件报告显示,村民江某说,大概是当年春天种土豆的时候,刘忠林有一天对她说,郑殿荣怀孕了,他要带她去做引产,并且不让说出去。

1990年10月29日,22岁的刘忠林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东辽县公安局拘传,10月30日被收容审查;11月8日被批准逮捕。1991年1月24日,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证据不足,被告人口供不稳定为由,将该案退回东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1994年5月3日,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刘忠林起诉至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刘忠林辩护人张宇鹏律师查阅以往的卷宗时发现,1990年10月29日当晚9点,刘忠林被拘传,11点,形成了第一份供述,其中刘忠林坚称自己没有杀人,一天后,刘忠林的第二份供述形成了,他在供述中表示认罪。

《破案报告》显示:“审讯人员讲政策,宣传法律,采取迂回包抄的策略,最后迫使刘忠林开始供认与郑处对象,及发生两性关系,致死者怀孕的经过。这段事实是刘一口气交代的,交代之后,便一口咬定郑殿荣不是他杀的。”警方继续审讯,刘最终“痛哭流涕,交代了作案经过和杀人因素”。

“只用了两天时间,这个案子看似告破了”,张宇鹏说。

6次不认罪、9次“认罪”

刘忠林伸出双手,十个手指没有指甲,原本指甲的位置像被用大力剥落的皲裂树皮,泛着深浅不一的褐黄。

“我第一次见到刘忠林时是在吉林省监狱,他当时非常激动地给我看了他的双手,哽咽着他被刑讯的经过。他说因为他不承认杀害了郑殿荣,公安人员就用削尖的竹签扎他的指甲缝,如果还不承认就再扎下一个指甲。我看到他的双手十指都没有指甲,呈现出坏死的状态……随后,刘忠林又给我展示了他的右脚脚趾,他的右脚大拇指被截肢了。刘忠林说因为公安人员用铁棒子打他,脚趾受伤后一直没有治好,得了骨髓炎,在服刑期间坏死了,只能截肢。”张宇鹏律师对新京报记者说,他本人是在2015年才接手刘忠林案件的再审,但第一次会见后,他感觉这个案子有问题,“没有犯罪现场、没有作案工具,只有言词证据,在案证言矛盾的地方太多了。”

张宇鹏说,除了刘忠林的有罪供述,村民江某的证言是刘忠林被定罪的关键证据,并且看似是一个无法推翻的铁证。但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江某的证言有很多疑点:比如江某证言中称刘忠林是在春天种土豆时告诉她郑殿荣怀孕,在东北栽土豆的时间大概为3、4月份。郑殿荣的死亡大概是8月份,死亡时怀有4个月的身孕,就是说郑殿荣也只能在5月份才知道自己怀孕的情况,而江某证实刘忠林在3、4月份就告诉她这一情况,是非常不现实的。

刘忠林自己的有罪供述中,自相矛盾的地方不胜枚举:比如侦查机关发现郑殿荣有来源不明的化妆品后,刘忠林才供述自己给过郑殿荣化妆品。实际上刘忠林是全队公认的穷小子,根本没有经济能力送郑殿荣物品;比如在侦查机关了解发现尸体的现场挖出烟嘴的情况后,刘忠林才供述自己故意在案发现场埋藏烟袋。实际上现场挖掘出来的是抽卷烟使用的烟嘴,刘忠林供述的是抽烟叶使用的烟袋锅,根本不是同一物品;再如侦查机关调查郑殿荣是被他人用自行车绑架走,刘忠林就供述了自己在案发后将自行车卖给了郑殿臣。实际上刘忠林是在案发前就将自行车卖给了郑殿臣,案发时其根本没有自行车。在刘忠林15份口供中,6次不认罪,9次“认罪”。

“经过比较可以发现,刘忠林的供述是随着侦查机关对案件证据的调查情况而不断发生变化,在内容上根据侦查机关调查的进展情况而不断迎合侦查机关。”张宇鹏说。对此,刘忠林至今回忆起来,仍会感叹:“我就是受不了折磨,我就招供,但是我说的不对,怎么说都对不上,到现在我说的和判决有些东西还是对不上。”

错过的上诉和罕见的再审

刘忠林父亲早逝,母亲因精神失常走失,身边唯一的血亲是哥哥。被起诉后,办案人员问刘忠林请不请律师,刘忠林说“让我哥请”,后来开庭的时候刘忠林听说,他们找不到哥哥,“这律师就没人给我请。”

1994年7月,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1989年春,刘忠林与郑殿荣“处对象”,当刘忠林得知郑殿荣怀孕后,动员其做流产,由于遭到郑的拒绝,刘忠林于1989年8月8日晚隐藏在郑回家的途中,堵住郑殿荣要求其将孩子做掉,并用石头砸郑殿荣的头部和腹部,取来铁锹将郑殿荣就地掩埋。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忠林死刑,缓期2年执行。

一审法庭记录显示,刘忠林“对公安机关审理时对有罪事实供认,在开庭审理时否认杀人事实”。

“没有辩护人,也没人旁听,法庭都是审判的人员。”刘忠林对新京报记者回忆说,“审判长让我承认杀人的事,我说我没杀,当时法庭不听我的,公诉人指控什么,基本上法庭最后都认了。”

判决送达后,刘忠林口头提出上诉。但这份口头上诉未获法院受理。

“我通过查阅吉林省高院1995年度吉刑核字第52号卷宗发现,该卷宗中有一份《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上(抗)诉案件函》,该函件明确记载,‘我院审理被告人刘忠林杀人一案,已经做出(1994)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并于94年8月4日宣判。被告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但该函件还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在右上角的备注,备注注明因缺上诉状,所以不能上号。”张宇鹏律师说,显然,小学文化的刘忠林提出的是口头上诉,由于他不能书写上诉状,吉林省高院以此为由,没将该案分配案号审理,该案于是“错过”二审。1995年8月,吉林高院核准一审判决。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郑殿荣的家人并不认同。郑殿臣说,他始终不信这事是刘忠林做的,他觉得,“我小妹要是和刘忠林谈恋爱,我怎么都能看出来。”而郑殿臣的女儿,当年目睹了姑姑被蒙面人带走的郑春梅,也始终对父亲表示,不是刘忠林那个胖小子干的。

开始服刑后,刘忠林的哥哥持续帮他申诉,但过了没多久,他便去了深圳发展,此后大部分的申诉工作,都是刘忠林的表姐夫王贵贞协助完成。

刘忠林的姑姑是王贵贞的岳母,在老太太的要求下,王贵贞到监狱探望服刑的刘忠林。“他说‘姐夫,不是我干的,这么多年了,如果要是我干的,我还能喊冤吗?’”王贵贞说,他感觉刘忠林是被冤枉了,于是,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他去了无数次法院检察院,从吉林一路走到最高法最高检,帮助刘忠林递交申诉材料,而小学文化的刘忠林也在监狱里学习文化知识,为自己写申诉材料。

2010年,高中文化的王贵贞撰写了一份刑事申诉书交给吉林高院。其4条申诉理由为:“其一,办案人员涉嫌对刘忠林刑讯逼供。其二,有证据证明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致残。其三,原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法院没有为其指定律师,剥夺了他的辩护权。其四,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刘忠林杀害郑殿荣。”

2012年3月28日,刘忠林服刑的第17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了再审决定。

“以往的再审,往往是检察院提起的,刘忠林案,由法院自己提出再审,在我遇到的案件中,属于十分罕见。”张宇鹏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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