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进行时】
“编队”体现战斗力最大化
人员实现“深度融合”
12月9日晚11点,湖北省委大院附近一幢大楼的10楼、11楼灯火通明,一百多名工人正加紧维修未来湖北省监察委员会的办公场所。
“大伙儿加油干!有困难随时告诉我!”湖北省纪委干部余运华头戴安全帽四处巡查。为确保省监委会挂牌之前办公场所提前准备到位,他每天24小时驻守在工地。
“听说办公房是反腐败用的,我感到很自豪!工友们干劲也挺大的!”参加施工的29岁工人王三刚忙得额头流汗,脸上却是灿烂的笑。
这个场景,是湖北省加快做好各级监委办公办案场所准备的一个缩影。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湖北省超前谋划,蹄疾步稳推进改革,确保各级监委挂牌之前做到“五个到位”,即人员提前转隶到位,办公办案场所提前准备到位,内设机构提前设置到位,审查调查工作机制提前建立到位,法律文书提前制定制作到位。
目前,“五个到位”工作全部实行清单化和项目化管理,按既定的“施工图”,倒排工期加快推进。
因地制宜探索人员转隶“湖北方案”
做好人员转隶工作,监察体制改革就能“迈好改革第一步,站稳第一台阶”。
按照改革路线图,全省监察厅局的行政监察和预防腐败局,与检察院的反贪、反渎、职务犯罪预防三个局都要转隶到新组建的监察委员会。转隶工作按照先县市区、后市州、最后省级的顺序推进。
在对全省检察院反贪、反渎、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机构、人员进行摸底以便确定全省检察院系统人员转隶编制数时,刚开始就遇到了困难。原来,省监察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发现,全省检察院人员编制数只有院一级的,未具体到反贪、反渎、预防三个部门,三个部门的实有工作人员数常年在不断变化中。三个部门还存在少量人员混编混岗问题。
面对难题,湖北省纪委领导班子和省监察体制改革办在中央设定的改革框架内,结合湖北实际,因地制宜地提出了确定转隶编制人员数额的“湖北方案”:依照近三个年度即2015年11月7日至2017年11月7日在反贪、反渎、职务犯罪预防等部门实际工作人员的平均数,按省、市、县三级分别予以整体划转;对于底数不清或编制区分不明确的,则按照22%的比例划转。
“湖北方案”破解了编制底数不清和人员混编混岗的难题,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受到上级机关肯定。
有了“湖北方案”后,湖北人员转隶方案制订和实施工作进展顺利。《湖北省省、市、县检察机关相关机构、职能、人员转隶工作总体方案》《湖北省省、市、县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组建总体方案》相继出台。
目前,全省人员转隶工作进展顺利,省市县拟转隶人员将于各级人代会召开前转隶到位。
聚焦主责主业搭建“战斗编队”
根据全省人大会议安排,全省县级监委于12月31日前全部产生,市级监委于明年1月8日前全部产生,省级监委于明年1月底产生。监委成立后,内设机构如何设员“组编”?如何确保战斗力最大化?湖北立足一个“早”字,聚焦主责主业搭建“战斗编队”。
为体现精简高效,湖北省按照“机构总数不增加、领导干部职数不增加、人员编制不增加”的原则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来设置合署办公后的纪委、监委内设机构。
全省按照改革前纪委、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检察院反贪、反渎、职务犯罪预防等部门的机构、职数来设定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这意味着,在内设机构数量上,1+1只能等于2,不能超过2。”省纪委组织部部长黄小雷说。
按照上述“三个不增加”的原则,湖北省已形成《省纪委、监委内设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和人员编制配备方案》,共调整设置26个内设机构。
加强对市县纪委监委内设机构设置的指导,规定武汉市纪委监委的内设机构不超过20个;其他市州、直管市纪委监委的内设机构不超过16个,神农架林区、各县(市、区)的内设机构不超过13个。
聚焦主责主业,把主要力量优先考虑安排到审查调查部门和执纪监督部门。撤销预防腐败室,将研究室与法规室合并,增加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内设机构数量,新设审查调查协调指挥中心加强办案调度;强调转隶人员除个别外,全部安排到审查调查和执纪监督主业一线。
改革后,省纪委、监委监督执纪部门的机构数共20个,占机构总数的76.9%;从事监督执纪的人员编制共262名,占总数的73%;分别增长8.5%和10.8%。
“强调‘两个更加突出’,即更加突出主责、更加突出主业,这是湖北省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一个突出特点。”省改革办一名干部告诉记者。
立足实战打造“工作模板”
如果说监委工作人员是“战斗员”“运动员”,那么,审查调查工作规章制度就是战斗的“路径”和比赛的“跑道”。
为了让审查调查工作机制提前到位,湖北省提前谋划,调动各方专家开展封闭式研讨,反复推敲,最终形成方案。
与其他省相比,湖北在建立审查调查工作机制时制订了大量结合实际、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工作制度,从而使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干部有了具有实战性的、可学可用的“工作模板”。
这些工作制度,对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工作的各程序、各环节,都加以细化和明确化,本质上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到目前,这些制度的总数已达14项。
这14项制度包括《湖北省纪委监委机关线索处置工作办法》《湖北省纪委监委机关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范》《湖北省纪委监委机关执纪审查监察调查专题会议办法(试行)》《湖北省纪委监委机关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纪委监委机关涉案款物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监委机关监察常用文书》等。
“这些制度和规范解决了我们基层监委干部审查调查工作盲然无措、方向不明、程序不清的难题,将成为我们工作的指南针和‘口袋书’。”鄂州市梁子湖区纪委书记陈文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