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公司撤走后,接手的A公司给养老院老人们提供的发霉的馒头。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那您认为此案C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主要体现在哪里?

张学明:C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主要体现在其未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情况下,却在大兴区南郊农管中心租赁违建场地,打起了“XX之家智能养老服务机构”的招牌,非法经营养老服务业,并向数百名老人收取各项费用,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修正)》第44条第2款(即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14条(即养老机构应当取得许可并依法登记。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之规定,严重扰乱了养老市场的秩序。

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27条(即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许可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4项之(即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规定,C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

鉴于此,应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条(即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第8项第1目(即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第2目(即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第4目(即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应按非法经营罪立案追究C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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