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仁假义披着“慈善”“扶贫”外衣

近日,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对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天明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问题进行查处,张天明等多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警方初步查明,2016年5月以来,张天明等人通过搭建“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平台,采取“拉人头”的方式大肆发展会员,会员遍布全国31个省区市,达500余万人,涉案金额数百亿元,是近年来较为罕见的特大涉嫌传销组织。

据张天明交代,每名善心汇会员缴纳的300元入门费都进了他的“腰包”,同时通过收取“善心币”“解冻费”等方式获得利益,他总共获利10余亿元。办案民警表示,由于善心汇承诺高额回报,绝大多数参与者在最开始获得返利后都会选择继续加大金额投入,“就好比赌博赢了钱,都还会希望赢更多、加大赌注一样。一旦资金链断掉,参与者投入的金钱将血本无归”。

其实,善心汇就是借鉴了此前被警方打击过的3M等传销模式,在其基础上打造的“升级版本”,并冠以“慈善”的名义,换汤不换药,本质还是要靠拉人头入会、发展下线来牟利。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怀胜分析认为,面对持续打击,传销行为也在不断升级换代、推陈出新。当前,传销在组织上更加封闭,在交易上更加隐蔽,在手段上更加恶劣,令人防不胜防。一些传销分子将传销包装成“高大上”的慈善、公益事业,以此来博取受害人的信任。

为此,李怀胜建议,打击传销是一项长期工作,既要治标又要治本。可以考虑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比如,有些传销组织以未经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名义搞各类慈善和公益,对这些行为的认定,就需要民政、工商、公安等部门协作,动态监控、信息共享。

混淆视听无视法律规定,淡化法律权威

近日,在天津静海区查处的传销窝点中,民警发现多本笔记中写有“要成功先发疯,头脑简单向前冲”等字眼。其实,为新加入者洗脑是传销组织惯用的伎俩,比如,为打消新加入者的顾虑,传销组织时常说“我们国家对传销没有立法”“传销既不合法也不违法”等,以此淡化相关法律条文的权威,代之以种种“成功”的诱惑,将受害者引入传销陷阱。

对此,李怀胜解释说,我国对传销违法已有明确规定。比如,在刑事立法上,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专门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对于传销组织的一般参加人不予刑事处罚,但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人员,最高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

他介绍,在行政法规方面,早在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就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在处罚上更加细化。比如,明确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成型的传销组织涉及人员众多且层级复杂,不同层级人员的地位、作用相差很大。下层人员往往自身也是受骗者、被裹胁者、被利用者,上层头目和骨干分子才是传销活动的真正受益者、始作俑者,他们不法动机明确,行为性质恶劣,因而刑法选择只处罚组织者、领导者,但这绝不意味着参加传销活动或传销组织是法律容许的行为。”李怀胜说。

传销组织中的人员地位不断动态调整,有的虽然初期是被骗加入传销组织,但是其后积极参与,怂恿、诱骗他人加入,成为传销组织的重要帮凶。对此,李怀胜建议,刑法可以考虑将传销组织的积极参加者纳入处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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