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北京二中院,被告人马某被带进法庭,马某因污染环境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新京报记者 王嘉宁 摄

2015年4月11日,《新京报》刊发调查报道《假洒水车垃圾场运污水 偷排市政井》。

昨日,“私排渗沥液造成环境污染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俗称“垃圾汤”的渗沥液,是生活垃圾在分解过程中产生的一种高浓度有毒有害液体,经过处理达标后方能排放。

2015年4月11日,《新京报》刊发《假洒水车垃圾场运污水偷排市政井》调查报道,多辆罐车在六里屯垃圾场灌满渗沥液后,未经达标处理便往市政污水井偷排,私下省掉费用高达5000余万。

财政拨款5000万进入了个人腰包。法院查明,曾任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七处经理马某,因伙同他人,将外运的垃圾渗沥液倾倒入市政污水井内,被法院以受贿罪和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190万元;天津某商贸公司因单位行贿罪、污染环境罪,被判6100万元罚金;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原市政经理数罪并罚获刑17年

1971年出生的马某硕士文化,曾任北京市方中市政建筑公司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方中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七处(以下称市政七处)经理。

据指控,马某于2012年至2015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承揽和执行海淀区六里屯垃圾填埋场污水外运项目和土工膜采购项目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天津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某给予钱款共计1800余万元。

2012年10月至2015年4月,马某伙同天津公司及吕某、李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将该公司从海淀区六里屯垃圾填埋场外运的垃圾渗沥液倾倒入位于海淀区后厂村路等地的市政污水井内,该公司违法所得5000余万元。在此期间,马某多次指使张某,帮助天津公司解决外运污水车辆被查扣事项。

据此,检方指控马某犯受贿罪、污染环境罪。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马某受贿数额中的绝大部分与其为天津公司谋取垃圾渗沥液业务,即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有关,受贿情节特别严重,应酌予从重处罚。

此外,马某还伙同被告单位、被告人吕某和李某、张某,明知垃圾渗沥液具有污染环境的危害性,仍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法院以受贿罪、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190万元;责令马某退缴1860余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三名“获利者”均因私排渗沥液获刑

法院认为,被告天津公司及作为直接负责人的吕某,为给单位获取非法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涉案单位及负责人吕某、运输司机李某以及马某下属张某,在明知垃圾渗沥液具有污染环境的危害性,却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垃圾渗沥液偷排至市政污水井内,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亦构成污染环境罪。

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单位罚金6100万元;判处吕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被告单位退缴5800余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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