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家庭面临养老困境
上世纪70年代,我国开始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其间产生了大量独生子女家庭,伴随而来的,是这些家庭日益增长的养老压力。
杭州师范大学人口研究所原所长王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我国独生子女一代是长期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而生成的一个特殊群体,其数量之多、时间之长、涉及面之广,是整个人类社会从未有过的。
目前,我国已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4年,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2.1亿,占总人口的15.5%,其中,有将近4000万人是失能、半失能老人。据有关部门预测,到2035年老年人口将达4亿人,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数量会进一步增多。
而当老龄化社会到来之时,与多子女家庭养老相比,独生子女家庭将面临更大的养老困境。
王涤指出,由于独生子女政策实行长达30多年,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早期的一代独生子女家长在我国整个老年人口中已形成很大的占比,造成了我国所特有的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
“个别独生子女家庭不构成社会问题,成千上万甚至几千万的独生子女家庭以及这些家庭中只有独生子女甚至是无子女(失独家庭)的老年人口,就构成了我国社会重大的老年问题。”王涤说。
“计划生育政策打破了原来以家庭为主要载体的养老模式。正因为如此,在进入老龄化社会后,受计划生育政策约束的家庭群体由于不再拥有传统养老模式的功能支撑,而无法享受代际间的照顾、照料与赡养服务。”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志强认为,计划生育政策产生的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已成为当前一个普遍性的社会问题。
明确法律责任确保可操作性
与重庆市一样,为了缓解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压力,多个省份先后将“独生子女照料假”写入地方立法。
去年5月,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改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生病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3月1日,《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施行,其中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
与此同时,一些省份关于“独生子女照料假”的立法,正在路上。
5月22日提交审议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明确,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6月,《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低于3天的照料假,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为了确保法规的可操作性,各地还明确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
福建省在立法中明确,有关机构或者组织不按规定支付养老金、报销医疗费用以及支付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或者不支付独生子女护理期间享有工资福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给付。
李明舜在梳理了多个省份的相关规定后认为,从各地在立法中的表述来看,这项规定是刚性的,如果有完善的保障措施,这项规定将会有极强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