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艾静律师代理过一起“科研人员虚列耗材、套取科研经费”的案子,她的当事人在购买课题所需实验耗材时就遇到了某些耗材不能开发票的情况。于是,他从不同公司购买的耗材,最后显示为在一家公司购买,“再去这个公司调查,其他发票都是虚开的”。

报销无路的一些科研人员,只能通过虚列设备、仪器,列出一些实际并无花费,但能弄来发票报销的项目开支。由此,科研经费的“跑冒滴漏”不断发生。

2007年至2013年间,时任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遥感室主任的赵冬至,利用职务便利,指使本科室秘书高某,使用购买的发票在本单位报销,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约188万元。赵冬至将其中的58万余元据为己有,并分给高某人民币5万元。赵被判贪污罪。

2013年的浙大陈英旭案中,陈英旭也是被指控授意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等手段,套取科研经费1000余万元。

根据判决,这种虚列开支的做法显然触碰了法律底线。

有律师认为,有些科研人员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目的,他们为了课题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去“虚列开支”,这种情况也被判为“贪污”并不合理。在艾静律师看来,这是司法习惯性认识的问题,“可能在一个案子里,一旦看到假合同就认定是套取费用,不管费用是用来干什么,法院都认定套取后你再使用,就是贪污”。

各自为战的经费管理

除了拨款和报销环节的问题,在科研经费使用方面,还存在挪用资金的现象。

“明明是开给研究生的劳务费,但钱最终可能并没有到他们手上,而是又回到了项目负责人的手中。”陈超说,“然而他们这么做,其实也有难言之隐。”

科研项目的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构成。陈超表示,直接费用中专家咨询费的管理相对独立且严格。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专家咨询费最高为每人每天800元。“但现在实际专家咨询费一般是一天1000~2000元。科研人员只能多报学生劳务费,之后再让学生返还,这样将多报的钱积攒起来作为专家咨询费用”。

他还表示,在科研进行期间可能需要调整设备费和材料费,由于材料费在学校一级便可审批,而设备费则需上报科技部,因此也会存在将设备费的资金用作材料费的情况。

让部分科研人员游走在犯罪边缘的,正是这种制度上的难言之隐。时晓骞律师表示,的确存在不少科研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比如用来注册公司、购买理财,甚至购买房产等。“这种情况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也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记者检索发现,2011年至2014年,陈某甲在担任武汉理工大学部分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用虚假的票据多次套取科研经费共计约53万元人民币,其中有近10万元被用于个人消费。

这些科研经费被挪作他用的情况,也反映出目前科研管理制度尚有待改善之处。

从宏观层面看,科技资源配置涉及科技部、发改委、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等多个部门。李燕萍表示,每个部门有自己的决策和课题,存在内部的消耗。

而从微观角度来说,在高校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也需同学校的多个部门打交道。李燕萍认为,在庞杂的科研管理中,必须保持不同部门的评价与管理是一致的,至少标准要保持一致,“不能让大家觉得某个环节很容易过关。最初进行科研项目的投入时,经费投给谁,必须要加大源头的把关。”

本报北京7月19日电 实习生肖岚 朱彩云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何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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