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协公司扮演重要角色

结合判决书和近年来曝光的科研经费贪腐案件,记者发现,通过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虚列项目开支、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冲账套现资金,以及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是科研经费贪腐最常见的几种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科研经费腐败案件中往往出现“外协公司”这一关键角色,帮助作案人套取资金。

判决书显示,2012年至2013年,北京师范大学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教授张立新利用负责无人飞艇遥感平台项目的职务便利,在向某公司订购遥感平台时,与该公司负责人串通,虚增合同价款,待货款到账后又由该公司部分返还提现给张立新,张由此骗取科研专项经费45万元,并利用部分赃款购买了一辆起亚霸锐越野车。

而在陈英旭一案中,陈也是利用课题总负责人的身份,将两家关联公司列为课题的外协单位,再通过关联公司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巨额专项科研经费套取变现。

此外,大多科研经费贪腐案件还呈现出“长期”和“多次”的特点,隐藏较深,难被察觉。

裁判文书显示,2008年到2009年间,张立新以支付临时工劳务费的名义,先后17次从北师大领取25.5万元科研经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这些欠款并未实际发放到“临时工”手上,而是汇入了张立新的个人账户用于日常消费。张立新被认定构成贪污罪。

与张立新相似,曾任山东大学新药评价中心副主任的刘兆平也是通过安排人员制作虚假校外人员领取劳务费的凭证,从2010年年底到2011年10月,先后分48次从山东大学套取公款119.88万元。

事实上,科研经费“弄虚作假”的现象在高校及科研单位里屡屡出现,不仅与作案人本身的犯罪故意相关,还与目前部分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粗放和不合理密不可分。

用垫付应对经费到账滞后

现有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诸多不足,使得科研人员出现一些“迫不得已而为之”的情况,进而使得贪腐案件找到了土壤。

科研项目的立项、进行和结项涉及多个部门,课题经费到账不及时的情况并不鲜见。艾静律师说,科研项目的拨款滞后导致老师需要垫付资金,之后往往报销不及时。

艾静称,自己的当事人、北京工业大学教授高立新被指“套取科研经费”,法院认定被告人“采取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分三次将国家课题经费套出18余万元由其个人使用”。但艾静认为,高立新正是因为课题经费到账不及时,不得不用个人资金超额垫付课题组成员的劳务费,这才出现了后面虚构采购设备合同套取经费的行为。

“课题组的实际成员数量比申报时多,并且尽管学校规定给学生的补助为200元,而高立新可能会根据劳动量发300元、400元。”艾静说,“加上经费没有及时到账,这些钱都是他自己垫付的。由于超额没办法报,所以他才虚构了合同。”

“从辩方角度,我们并不认为他构成犯罪,因为欠缺一个主观要件,就是他主观上是不是想侵吞或是占有这个钱。”艾静说,“他后续套取资金只是为了他之前垫付的支出。”

除了用个人资金垫付,还存在用其他项目科研经费来垫付的情况。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李燕萍教授表示,由于科研项目获准和经费到账时间不一致,有的科研人员会用其他项目的结余资金来开展下一个课题。这不符合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但按照科研规律,他需要这笔投入。

北京某高校实验室助理陈超(化名)表示,因为国家政策调整,可能申报时候的预算格式和撰写任务时候的预算格式都不一样,导致科研经费到账滞后。但这种情况的普遍存在,却给“故意套取经费”的行为提供了操作空间。

2016年12月,在大连民族学院环境与资源学院原副院长姜健贪污、诈骗案二审中,姜健上诉称,由于经费使用范围和目前报销规定之间存在矛盾,他只能通过购买发票把自己此前合理花费并已出钱垫付的款项平账,他还表示所有的经费使用都通过了相关领导的审批。

但法院认定,虽然姜健辩称涉案贪污款项系此前垫付,但不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且垫付款项应通过正常的报销程序予以核销,不能用虚假发票平账。

涉及科研经费犯罪的34份判决书中,罪名及犯罪主体分布。朱彩云/制图

报销困境下的“虚列开支”

即使终于等来了“迟到”的科研经费,有的科研人员一转身又陷入了报销的困境。

目前,我国科研经费管理一定程度上“见物不见人”,不少科研项目的经费被允许用于人员费的支出比例偏低,课题经费的申报和评审中也存在人员劳务费发放比例的限制。而这些规定难以全面且真实地体现科研人员的智力投入。

这种报销困境往往更多存在于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中。

刚从深圳调研回来的李燕萍表示,自己可以通过往返交通票来报销一部分交通补助费,但在过去,如果是同城调研就很难有发票可用于报销,“有规定说不能报地铁票。之前我遇到的一位老师在山村里做地质勘探,更是无销可报,在村里吃饭住宿,你去让他开个税单,他可能都没有”。

相比于人文社科类项目,理工科类的科研项目经费看似可报销范围更广,但也仍有无处登记的开支。在这种情况下,有的科研人员虚开发票套取资金,以弥补无法登记报销的人员费和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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