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取最低工资的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保护劳动者而设立,为“被动”的工资上调,反映最基层的用工成本。许多基层劳动者,如清洁工、推销员、服务员等,他们工资往往处于社会最低层。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也意味着他们到手工资会跟着上涨。

2、病假员工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的员工也是政策调整最直接的受益人群。

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从下月起,江苏一类地区,病假工资至少为1512元,二类地区为1376元,三类地区为1216元。

3、带薪休假员工

暑期来了,又到了职工休年假避暑的高峰期,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可能会让你的休假期间的钱包更鼓些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若你基本工资是按最低工资标准设定的话,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你的到手带薪休假工资也会有所增加。

4、失业人员

4月初,江苏再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而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则让失业者尝到甜头。

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最低工资上调后,失业员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也会相应增长。以南京为例,从7月1日起,南京市的新最低工资标准和新低保标准算下来,南京市失业金发放标准最高为1890元,最低为1053元。

5、试用期员工

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对于正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也是重大利好。记者获悉,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其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暑期实习的小伙伴们,也要注意了,根据规定,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比如,在南京的单位顶岗实习,小时工资最低17元。

6、停工停产单位员工

同样获益的还有停工停产单位的员工,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今年已有八省市上调最低工资,江苏位居全国第五

记者梳理发现,今年以来,至少已有上海、深圳、陕西、山东、青海、福建、天津、江苏等8省市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上海以2300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位列为全国最一。

而随着本次江苏提高2017年最低工资,江苏(一类地区)的最低工资在全国位列第五,与北京齐名。排在前四的,分别为:上海、深圳、天津和广东。

根据现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不过,从调整省份数量和调增幅度看,近两年,两个指标均呈“双降”,最低工资调整趋于稳慎。根据人社部公布的数据,2014年共有19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2015年为20多个,2016年只有9个地区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

从江苏省最低工资上调情况进行对比,2016年1月调整后,江苏一、二、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770元、1600元和1400元,其中,一类和二类地区均增长140元,三类地区增加了130元。再往前推,2014年11月,江苏一、二、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630元、1460元和1270元,比上一年分别增长10.1%、14.1%和15.5%。无论是涨幅还是实际增加的金额,均逐步放缓、减少。

“最低工资是一把双刃剑,”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陈友华认为,最低工资标准对江苏低收入群体的影响最大,应该辩证看待,一方面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上调最低工资导致用工成本加工,会使部分低收入劳动者失去工作。“最低工资调快了,企业承受不了,职工可能就要失业。调慢了,职工的基本生活可能得不到保障,需要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

针对最低工资标准的上涨愈趋“保守”的情势,陈友华表示,任何薪酬标准的调整都应该和经济大环境相匹配,如今经济形势放缓,在这样的新常态下,最低工资增长的绝对值和相对值减少,涨幅放缓是一种理性的回归。如果在经济下行的条件下,最低工资仍保持之前高速增长的状态,才是不正常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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