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再发力
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这一目标的实现,既需要海事法院系统自身的战略统筹,也需要良好的海事法律服务环境提供支持。海事仲裁是海事法律服务环境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贸促会会长、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仲委)主任姜增伟在2016年提出,要将中国建设成为“国际仲裁中心”。
事实上,随着近年来中国仲裁机构跨越式的发展,让中国成为国际仲裁中心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今年3月举办的“2017上海国际仲裁周”系列活动上,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就提出,建设国际仲裁中心四个要件必不可少:一流的法治环境、一流的仲裁法律制度、一流的仲裁管理服务和一流的仲裁品牌机构。
“鉴于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在建设国际仲裁中心的愿景中,将建设国际海事仲裁中心的任务单独分立出来非常重要,它会对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提供重要支持。”海仲委秘书长顾超介绍,海仲委是于1959年1月22日设立的我国唯一的专门受理海事争议的独立、专业的仲裁机构。自成立以来的几十年里,海仲委依法独立公正地断案,解决了大量的海事争议,在国内外的航运、保险、贸易、物流、法律等各界赢得了极高的信誉。
2016年,海仲委受案量总计69件,涉案标的额达人民币11.94亿元,案件涉及中国大陆、中国香港、巴拿马、美国、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挪威、马绍尔群岛、印度、韩国、利比亚、希腊、德国、瑞士13个国家和地区。审结仲裁案68件,无一起被撤销和不予执行案件,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提升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形象。
长期以来,海仲委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合署办公。今年5月3日,这一体制被彻底变革:海仲委开始独立运营。中国贸促会会长、海仲委主任姜增伟在海仲委独立运营揭牌仪式上表示:“随着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最大贸易国之一和对外投资体之一,我们不仅应是贸易投资仲裁大国,也应是海事仲裁大国。海仲委独立运营,做大做强,有利于我国早日建成亚太海事仲裁中心和国际海事仲裁中心。”
顾超介绍,海仲委制定了世界先进的仲裁规则。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海仲2015版《仲裁规则》高度重视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程序可依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进行。当事人还可以选择仲裁的语言、仲裁地、开庭地点以及仲裁适用的实体法等。同时,更多地赋予仲裁庭对程序的管理权,进一步强调仲裁员公正勤勉地履行职责的义务,体现了海仲委专业性、国际性的定位。
海仲委拥有高水准的仲裁员队伍和经办秘书队伍。海仲委仲裁员全部从具有航运、保险、法律、贸易等方面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中外专家中聘任,业务精湛、公正独立;独立运营后的海仲委新一届仲裁员名册增加了新型海商海事及延伸领域的专家,以满足未来更广泛案源审理的需要。海仲委重视秘书队伍的培养和管理,通过定期组织秘书人员学习、培训、社会关系披露、案件抽查等方式,确保经办秘书专业独立,且效率和服务并重。
“我们希望到2020年将海仲委打造成为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海事仲裁机构,2025年成为一流的国际海事仲裁机构,助力我国发展成为亚太及国际海事仲裁中心以及海事司法中心建设。”顾超说。
双莲并蒂开
如果把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和国际海事仲裁中心比喻为法律界服务海上丝绸之路的两朵莲花,那么,这两朵含苞待放的莲花,正在建设海上丝绸之路的春风中,同台共舞。
早在2011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海仲委就共同签署了《关于建立海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机制协作纪要》,标志着中国首个海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机制正式启动。此种机制是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将当事人诉至法院的海事纠纷案件,委托海仲委上海分会进行调解,适当分流诉讼案件至非讼领域,可谓相得益彰。
“在我看来,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与发展海事仲裁、建设国际海事仲裁中心可谓相辅相成。”顾超表示,“一方面,良好的海事司法环境将会对海事仲裁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发展海事仲裁、建设国际海事仲裁中心将会对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提供重要支持。国际海事仲裁中心的建设有利于提升我国海事司法的吸引力。”
伦敦、新加坡等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中心都具有先进的海事仲裁制度,形成以海事仲裁为主导、立法司法机关给予仲裁支持的纠纷解决机制。有观点认为,与之相比,我国并不具有突出的仲裁优势,我国在建设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中心时应与基本国情相适应,走以法院建设为重心带动海事仲裁发展的道路。
建设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中心,以法院建设为重还是以海仲委建设为重?这只是一个路径选择问题。就像两朵莲花,哪一个先开,哪一枝花冠更大,显然都是我们乐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