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辽宁75人涉黑犯罪团伙在营口市中级法院受审。团伙第一被告袁诚家曾先后担任过本溪市政协委员和鞍山市人大代表,2015年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6项罪名,被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
近日,尚在服刑的袁诚家委托律师,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向办案机关辽宁省公安厅递交了37.3亿余元的国家赔偿申请。新京报记者昨日了解到,5月15日,辽宁省公安厅出具凭证,表示已经接收袁诚家案国家赔偿申请材料。
终审判决返还部分企业和财物
2012年10月,以袁诚家为首的75人涉黑犯罪团伙在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据指控,自2002年以来,袁诚家等人采取非法手段,通过多地的矿山开采、选矿加工、房地产开发、房屋建筑等经济领域敛财,至案发前总资产累计达20亿元。该团伙共组织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多起严重暴力犯罪,致2人死亡,10人重伤,14人轻伤,21人轻微伤。
2014年1月24日,营口市中院以袁诚家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行贿罪6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并判决追缴、没收该组织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包括20余家企业,企业账户内的存款和企业车辆30台。
2015年11月24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袁诚家等人的量刑,同时判决对袁诚家被查扣的部分财产予以返还。
辽宁高院判决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袁诚家的17家企业及其企业账户资金等,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关联性,将这些企业及企业账户资金、车辆及冻结资金、其他资金部分予以追缴、没收不当,判决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返还。
同时,辽宁高院认为应返还袁诚家家人名下,以及非企业名下的财物;返还入股银行股金,返还袁诚家2003年黑社会组织成立前已经拥有的2000万元资产等。
公安机关接收近千页申请材料
袁诚家代理律师介绍,袁诚家现在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其妻谢艳敏也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获刑3年5个月,现已刑满释放。
近日,袁诚家与谢艳敏委托律师向办案机关辽宁省公安厅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返还袁诚家17家企业,以及返还、赔偿17家企业正常经营产生的收益,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本金及利息,银行筹集款、租赁权协议结算款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共计人民币37.326478973亿元,同时返还包括电脑、手表、金条等在内的其他物品。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袁诚家此次是根据法院终审判决提起的国家赔偿,涉及的财产经法院认定不属于违法所得。袁诚家称这些财产至今未予返还。
袁诚家夫妇认为,辽宁省公安厅在侦查阶段对袁诚家及其企业的大量财产就进行了单方面查扣,且不符合涉案财产先行处置的条件,属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并且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结果。
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5月15日,辽宁省公安厅出具《国家赔偿申请接收凭证》,表示已经收到袁诚家夫妇的国家赔偿申请材料,其中包括12页的赔偿申请书,75页的证据材料,以及共计874页的一二审判决,该凭证落款加盖了“辽宁省公安厅国家赔偿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