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国检察机关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之一,广东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检决策部署,将促进公平正义、增加人民福祉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落实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任务,努力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广东经验”。

目前,司法体制改革各项任务已在全省检察机关全面落实推进,检察官主体地位凸显,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司法质效明显提升。同时,全省检察机关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着力深化检务公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近日,广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袁古洁作为检察员对一宗诈骗案出庭支持抗诉。身为法学博士的袁古洁在庭审中展示出深厚的法律功底和良好的职业素养,给现场旁听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全国人大代表、华南师范大学教授范冬萍评价:“正确适用法律规定,说理透彻明晰,令人信服。”

这是司法体制改革后,全国首宗省级院副检察长直接办理并出庭的再审抗诉案件,是司法体制试点改革后,广东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司法权运行机制的一个缩影。

放权+监督

让检察官“以无私之心行光明之事”

“院领导出庭办案并非个案。”广东省检察院司改办负责人对笔者说。按照人们过去的认识,领导干部主要负责对案件进行审批,不需要亲自办案,更不需要出庭,但这种情况在司法体制改革后发生了改变。作为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广东省检察院专门制定《院领导、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和部门负责人直接办理案件的指导意见》,要求具有检察官身份的领导干部必须亲自办案,并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目前,广东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直接办案、依法履职已经逐渐成为常态。

“这是落实员额制要求,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体现司法亲历性的必然要求。”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广东省检察机关已分三批遴选出员额内检察官5400名,出台了关于办案组织组建、检察官职权划分、检察官业绩评价、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等问题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司法责任制改革制度框架初步确立并实际运行。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逐步显现。

——一线办案力量得到增强,许多综合部门检察官回归业务一线。如人员分类管理后,深圳市两级检察机关办案人数增加9.9%,司法行政人员减少27.5%。

——检察官主体地位进一步凸显,对司法属性较强的审查起诉等案件中相关职权,除决定不逮捕、不起诉等法律规定必须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外,其余的事项都最大限度赋予检察官决定权。2016年,深圳、汕头和佛山首批试点院审结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中,由检察官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超过90%,分管副检察长审批案件数和检委会讨论案件数大幅下降。

——办案质量效率稳步提升。2016年,广东省检察院刑事申诉部门采用新型办案模式以来,共办结各类案件335件,同比增长91.4%,为历年最多,所办案件均未出现投诉控告等情况。

——全省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总量(不含举报数量)呈整体趋降态势。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以来,2015年信访量比2014年下降26.67%,2016年信访量比2015年下降16.55%。

“我们在逐步依法授予检察官更多决定权的同时,更加注重对检察官履职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努力实现对检察官监督管理的层次性、完备性、体系性,确保检察官‘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该负责人介绍。

同时,全省人财物统管与职业保障取得新进展。省检察院根据最高检指导意见制定了《广东省检察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指导意见(试行)》,出台或完善各统管检察院适用的规章、制度,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检察公用经费“保高托低”保障标准,检察业务类经费建立了年初足额预算、年中机动平衡的新模式,缩小了一直困扰粤东西北与珠三角地区的公用经费保障差距,预算编制、预算下达、预算执行、预决算公开实现了全省的统一规范。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也是中央明确的重要改革事项之一”,该负责人介绍,全省检察机关以守护环境安全,维护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建立全国首个公益诉讼线索和诉讼案件数据库,创新三级联动办案模式,2015年7月试点工作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263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585件,提起公益诉讼案件74件,位居全国前列,一大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垃圾山”“黑水河”“污染矿”等环境问题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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