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调解经费不足短板
送审稿第三章专章规定了医疗纠纷调解,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人民调解为主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承担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提供风险防控建议等工作,是由第三方组织专家,具有公益性,立场中立,意见专业,减少繁琐环节,更易于矛盾化解。”王朝鲁说。
“尽管如此,但不少老百姓并不了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优势,甚至对该制度知之甚少。”王朝鲁指出,对这方面还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其利民作用。
“除此之外,人民调解制度还有不少短板有待解决。很多地方基层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严重不足,其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刘鑫指出。
王朝鲁建议,地方财政应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大保障力度,按比例划拨固定资金,对医患关系紧张的地区应增加经费保障,实行专款专用,并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规定的相关部门通报上级机关,切实将财政补贴落实到实处。
“各委员会的设立要科学规划,避免随意立随意废,总结成功有益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以完善。”王朝鲁说。
在刘鑫看来,还应对调解员的资格设立一定的门槛,强调一定的专业背景,多方引进专业人才,与各医疗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有关负责人应顺应时代要求实时更新知识,在调解程序、调解方法上注重实用为主的理念,对待纠纷解决不能唯效率论,而是以效果论,做到真正保障医患双方的利益。
地方立法已先行探路
近年来,天津、浙江、湖南、广东、贵州、上海、江西等省市相继出台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有效预防及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是我国首个医疗纠纷处理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家属有权复印病历资料;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设置统一投诉窗口和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鼓励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开发多样化的医疗责任保险产品等。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最突出的创新,主要体现在引入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机制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机制,通过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探索确立了医疗纠纷处置的一条新途径,实践中在修复医患关系方面效果不俗。
“立足区情实际,坚持地方立法先行,这也是我国修改立法法的一个初衷。”丁国文指出,地方立法先行,可在本区域内优先试行相关机制,并在实践中得出有益经验,法律法规制定得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都可以从地方立法的经验中得来,从而加强和改进上位法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立法规范也相对有差异,而衡量立法质量的高低,要看法律是否反映客观规律、符合人民意愿、解决实际问题。”王朝鲁认为,地方立法正是本着反映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为国家层面立法做了很好的探路。
“国家立法根据地方立法设立整体构架,很多涉及具体的案例和具有明显地域特征的事例,不宜作出过于具体的规定,为司法解释保留一定的空间。”丁国文指出,地方立法根据上位法制定细则,将上位法无法完善的地方加以补充细化,更加适合地方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