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需抓重点
绿色“一带一路”可以弥补现有区域合作中对环境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与现有区域合作机制形成互补。要倡导重点行业主动遵循高水平的国际通行环境社会标准和管理程序,实现“绿色走出去”。
下一步,应积极推动建立绿色“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机制,倡导重点行业“绿色走出去”,探索生态环保项目先行走出去,与沿线国家共同提高绿色治理能力。
创建绿色“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机制。“一带一路”建设是在已有多种区域性机制及各国发展战略的基础上展开的。例如,东盟、大湄公河次区域、南盟、上海合作组织、中亚区域经济合作、俄罗斯“欧亚联盟”、哈萨克斯坦“光明之路”等,但处理好“一带一路”倡议与现存机制关系是一个难题。绿色“一带一路”可以弥补现有区域合作中对环境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与现有区域合作机制形成互补。为此,中国可倡导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全过程,联合相关国家共同创建环境社会协调机制,组织相关环境社会管理和技术机构,共同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目前可选择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先行的重点区域或国家开展试点。例如,中巴经济走廊、中蒙俄经济走廊、澜沧江—湄公河等区域,以及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老挝、斯里兰卡等国家。
倡导重点行业“绿色走出去”。“一带一路”建设主要行业包括交通、能源、制造业、自然资源开采等。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在这些行业的环保管理和标准方面,总体接轨甚至高于国际通行标准。因此,绿色“一带一路”建设要倡导重点行业主动遵循高水平的国际通行环境社会标准和管理程序,实现“绿色走出去”。例如公路和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类项目要注重宣传项目的环境社会效益,管控可能出现的风险点;能源项目可运用中国运行可靠且性价比高的环保技术;制造业项目要注重劳工权益的保护;自然资源开采类项目要注重利益的合理分享,以期获取利益相关者对项目的长期支持。
探索生态环保类项目先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总体生态环境敏感,一些区域领土争端、恐怖主义、暴力冲突频发,制约“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在“一带一路”沿线风险较大的区域,可通过资助技术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等形式,在当地探索开展环境社会类小型项目,团结当地各方,逐步争取民心,为“一带一路”建设和重点项目推进奠定基础。
共同提高绿色治理能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本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环境社会制度框架,但普遍存在管理细则不明晰、管理能力缺乏等问题。因此,需要共同提高沿线国家的绿色治理能力,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制度保障。例如,在中巴经济走廊建设中,中国环境管理和技术实力较强,而巴基斯坦社会管理和风险防范的实力较强。此外,拥有几千名技术专家的巴基斯坦国家工程服务公司,业务领域涵盖工程项目(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和管理)的全过程,业务范围拓展到中东国家,年度净利润达到几千万美元,也值得中国学习和借鉴。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