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解读实施意见时表示,目前,浙江、上海等地法院已经实现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并逐步提高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的律师辩护率,各地法院可以参考借鉴。

在作最高法工作报告时,周强特别提到,四川成都、浙江温州法院大力推进侦查人员、鉴定人、证人出庭作证,充分发挥律师辩护作用,促进庭审实质化。

据报道,从2014年11月底开始,温州法院在全国率先开始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探索。改革措施包括:建立涵盖警察、刑事案件证人、专家证人、鉴定人等各类证人出庭长效机制;创新远程视频作证、隐蔽出庭作证等方式;落实配套保障措施,建立证人出庭报销和补助费用保障、关键证人询问同步录音录像等制度。

报道披露,2015年,温州两级法院共有119起刑事案件179人出庭作证,实际到庭率为41.53%,相比2014年全年仅2名证人出庭有了很大提升。2016年,温州全市法院证人出庭作证数量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实际到庭率达73.05%。

实施意见专门规定,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的,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后,申请方应当负责协助相关证人到庭。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强制证人到庭。

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实行远程视频作证。

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证人出庭作证补助专项经费机制,对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合理费用给予补助。

戴长林表示,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和证人保护等制度,但由于各种原因,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依然存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提高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

在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方面,一些地方法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浙江温州中院积极创新证人出庭作证方式,设置远程作证室等硬件设施,并试行视频作证、遮蔽容貌、不公开作证等证人出庭方法;四川成都中院建设刑事案件远程视频开庭系统,并对证人采取隔离变音作证,判决书中不披露证人真实身份信息等技术性保护措施;福建惠安法院探索提出人身保护令、出庭强制令、证人宣誓等作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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