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和数据属性存大分歧
新京报:这次民法总则草案起草,法人的分类方式争论声音很大,有观点认为,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的划分方式,形成了无法归入到这两类的“中间法人”,虽然后来增加了“特别法人”,可是教育、医疗等兼具公益和营利属性的机构,法人资格界定仍有问题,这个如何调整?
杨立新:我觉得这个问题倒不是特别的大,因为法人分类,可以从各个角度划分,民法学者主要主张是按照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来分,商法学者建议用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标准来分。这些可能都不是大问题。目前把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应当是可以的,不会有太大问题。至于教育、医疗等机构,应当是非营利法人,不能认定它有营利属性。对于教育,可以认定为事业单位法人,医疗机构是不是也可以这样认定,我觉得也可以。
新京报:数据信息、虚拟财产入法被视为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比特币是不是属于法律调整的虚拟财产?
杨立新:对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规定在民法总则中,我认为还是一个重大的进展。不过,由于对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的属性,大家的认识分歧太大,无法统一,所以采取了现在的做法,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也是一个不得已的办法。其实,我觉得,一审稿的规定更好,虚拟财产放在物权客体中,数据放在知识产权客体中。不过,现在能把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这两个部分写进来,已经是很好了,这样的规定对于世界民法立法都有一定的引导意义。
要说网络虚拟财产,好像大家都集中在比特币上,其实比特币仅仅是网络虚拟财产中的一种虚拟动产,并不是网络虚拟财产的全部。网络虚拟财产包括网络虚拟动产和虚拟不动产,比特币、游戏中的装备等,属于虚拟动产;在网络虚拟财产当中最有价值的是网络虚拟不动产,例如那些网站,这些才是网络虚拟财产当中最重要的财产。现在淘宝一个网站,具有多么大的价值,甚至网站上的一个网络店铺,经营得好也有重大的价值。现在对于网络店铺的权利发生争议的很多,法院也有不同的判决。我觉得这才是网络虚拟财产最重要的部分。
“性侵未成年人诉讼时效”不要误解
新京报:性侵未成年人,诉讼时效18岁起算,这也是民法总则的一大改动。可有人提出,这个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时隔多年,当年的罪证极有可能消失,会面临取证难的问题,你觉得呢?
杨立新:对于这个规定应正确理解,它是说,未成年人实施性侵行为,其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比较晚,从他成年时开始算,这样就对保护未成年人有利。而不是说受害人一定要等到十八周岁才可以起诉,其实只要是被性侵,权利遭损害,就可以马上起诉,干吗非得要说时间这么长了,证据就消失了呢?就会面临取证难的问题呢?不是这个问题。
比方说8岁的未成年人受到了性侵,到她十八岁就有10年的时间,完全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使这10年你都没主张权利,到了18岁以后,还有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主张权利。这样规定不好吗?我觉得规定得还是非常好的,就是对这一规定不要误解,它不是说一定到十八周岁才可以去主张权利。
“好人法”存在较大社会风险
新京报:本次人代会,“紧急救助免责”条款一再调整,最后通过的法案,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只要是见义勇为行为,就享受依法免责的“特殊待遇”,不区分救助者是否有重大过失等情形,对此您怎么看?
杨立新:这一条款就是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也被称作“好人法”,在国外被叫做好撒马利亚人法。对于唤起社会良知,端正社会风气,引领社会潮流,具有重要的价值。因此这个条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民法规则。
不过,这个条文也有处理不够妥当的问题。从这个条文之前的三次修改来看,就是越来越强调对善意救助者的责任豁免,开始是部分豁免,但是重大过失造成受助者损害要承担责任;然后是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受助者;最后则是,一般过失、重大过失都完全免除善意救助者的责任。现在的规定尽管有引领社会风气的重要价值,但是也存在较大的社会风险。
新京报:存在哪些社会风险?
杨立新:比如,当被救助者处于困境或者危难中,特别是在病情危重时,如果不懂医学抢救常识,采取不当救助措施,会给被救助者带来严重后果。
在原来的条文草案中规定重大过失引起的不当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就是要限制善意救助者的这种不当救助行为,在救助中应当量力而行,避免出现损害被救助者的后果。这样的规定,虽然着重强调了社会意义,却有可能引发更多的风险。对此,还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在鼓励善意救助者的基础上,提出更好的防范措施,防范不当危险的发生。
民法典分编要补充立法中的不足
新京报:民法总则出台,意味着本次民法典编纂编撰走完了第一步,接下来就是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你觉得,走好第二步,最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最大的难点在哪里?
杨立新:这个问题就太复杂了,现行的单行法内容复杂,表现形式各不一样。归纳起来,编纂民法典的分则各编,最重要的是补充立法当中的不足,纠正立法中的错误和缺点,解决与民法总则和其他各编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把这三个问题解决了,就会形成一个完整的、有机的民法典体系。例如,在北京的老虎吃人案和宁波的老虎吃人案中,都暴露出侵权责任法第81条的规定是有问题的。
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如果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对于动物致人损害没有过错,就可以免责。但同样是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比如家庭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原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为什么家里饲养的动物伤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动物园的凶猛动物伤人反而责任降低,适用过错推定?我认为,凡是动物致人损害,都应适用无过错原则。下一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就是要纠正民法单行法中的这些缺陷。
民法总则十大突破
1.规定非法人组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2.改革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特别强调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核心地位
3.规定个人信息权受法律保护,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所有信息保护的义务
4.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作为民事权利客体
5.满足大数据时代权利要求,规定数据作为客体
6.法律规定胎儿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清算中的法人和设立中的法人,具有部分权利能力
7.规定了成年监护制度,特别是规定了成年监护中的意定监护制度
8.规定绿色原则
9.规定习惯为民法法源
10.还有把诉讼时效从两年改到三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