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甲二】 售后包租

由陈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一家置业公司为偿还银行、小贷公司和民间借贷的巨额债务,在某大厦的部分房产已被销售,其余房产均被抵押的情况下,仍委托营销单位对外销售该大厦的商铺使用权。

陈某在某大厦未实际分割的情况下,在图纸上划分出2000余户小商铺,采用打电话、发短信、发放宣传册等途径宣传购买商铺使用权是“保租、回购、高收益、零风险”的投资。客户与甲置业公司签订《商铺权益转让合同》,并与关联公司乙公司签订《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将小商铺委托乙公司使用或租赁,在委托期限内,乙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每年向客户支付收益。

据了解,置业公司采用这种方式共出售小商铺权益达979户,吸收900余人的资金2.6亿余元,都被用于归还置业公司对外借款的本息。案发前,置业公司仅支付给客户收益3000余万元。

2015年1月,吴中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将未实际分割的商铺的使用权进行销售,再与买受人约定包租、到期回购,此类合同中商铺使用权的买受者无法实际执掌商铺,购买的使用权形同虚设。销售者实为利用销售使用权吸收资金,承诺的支付租金、到期回购本质即吸收资金后的“还本付息”,系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法院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5万元。

【马甲三】 高息引资

2016年7月,吴中区法院对一起非法集资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颜某采用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据了解,颜某设立的苏州鑫泽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筹集资金,颜某招募工作人员,开设鑫泽恒投资网站,对外宣传提供P2P网络借款居间服务,承诺到期还本并支付高额利息及奖励。公司每日在网站上发标,按照期限分为日标、月标,利息是年利率18%,同时还有不同的奖励金额。客户注册后自愿选择投资,将钱充值到公司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或颜某的个人银行卡上,投资期满后,公司会把相应的本金和利息奖励汇到客户账户,客户申请提现后将钱打到客户银行卡上。

2014年10月,员工告诉颜某,公司没有钱可以退给投资人了,颜某即刻跑路。据统计,颜某共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2110余万元,至案发已返还本息1400余万元,造成损失900余万元。

【马甲四】 农业高科技

互联网经济也推动了农业经济转型,但其中也有一些借着新型农业发展模式的幌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张某是苏州三迪投资中心的执行人。中心成立后,张某为筹集资金,招募印某等工作人员,以播放视频资料、发放宣传资料的方式宣传“柱状苹果树”是一项新型、高回报、抗风险的农业科技项目,承诺按月支付2%-5%的收益,且在连云港市东海县租赁土地372亩作为柱状苹果苗圃基地。筹集的资金一部分用基地费用,一部分向投资者发利息、偿还债务、支付办公费用。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通过公司业务员或亲友介绍,共有235名社会公众参与投资,公司平时还会组织投资人开会、吃饭、旅游。自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期间,苏州三迪投资中心共吸收资金1081万元,支付投资人收益合计186.35万元,造成损失894.65万元。

2016年7月,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张某采用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对其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马甲五】 传统高利贷

高利贷是传统的“人对人”集资方式,依然是非法集资的传统形式。

李某是3家汽车贸易公司的老板,但因经营不善,连年亏损,负债累累。李某只得以公司名义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期间由于银行银根缩紧,李某个人只好向民间借高利贷,欠下了1300余万元。从民间借贷的钱,一部分用于经营,一部分用于还银行贷款及民间借款的利息。期间,李某还多次至澳门、新加坡等地进行消费,金额逾1400万元,其中部分用于在赌场赌博。

期间,李某在明知其公司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且其个人及所经营的公司均有大量债务未偿还、其个人已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公司资金周转紧张、公司需归还银行贷款、公司需购买汽车等理由,并以提供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向10余个单位及个人非法集资1735.6万元,至案发时尚有1454.97万元不能归还。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万元。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