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法
昨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其中红会的遗体器官捐献职责再度修改,由二审稿的“开展捐献”,修改为“参与、推动捐献”。去年6月,施行2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迎来首次大修,自此至今,“三献”即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该不该列为红十字会的职责,成为讨论焦点。
焦点1
三审稿再改红会“三献”职责
一审稿并未对“三献”作出明确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提出,现行有关行政法规和文件规定了红十字会在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方面的职责,实践中红十字会在相关工作中也发挥了积极作用,应当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其相应职责。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将“开展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列入红十字会的职责当中。不过,二审分组审议时,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了不同建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当时表示,根据地方实践情况和红十字会法的宗旨,对于该项职责的规定还应该再斟酌,最好的方式是将这两项工作分开写,即红十字会可以承担造血干细胞的相关工作,对于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红十字会可“参与”这方面的工作。
昨日上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表示,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和红十字会的实际工作情况,红十字会在造血干细胞捐献和遗体、器官捐献两项工作中的职责是有所区别的,建议将两者分开表述。因此,三审稿再次修改了红会的“三献”职责,明确规定,红会“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焦点2
红会有无技术力量成争论焦点
三审稿将造血干细胞捐献和遗体、器官捐献两项工作分别确责的上述做法,仍有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持不同观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冯长根也认为,“(遗体器官捐献)这些都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实际上是医院的第一任务。红十字会是个社会团体,没有技术力量,他们怎么参与?”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卫也表示,“开展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让红十字会去做不见得特别合适。不知道红十字会的各级基层组织和人员,是否具有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这样的医学和科学资质。”
“关于遗体、人体器官和干细胞的捐献问题,是不是一定要写进法条?”分组审议时,任茂东委员提出了这个问题,“我调研的情况是,地方红十字会组织对此似乎并不感兴趣。红十字会职责规定过于宽泛,是不是违背了红十字会的立法初心。红十字会的初心是在战争动乱等等的情况下实行人道主义,为了更好爱护红十字会组织,建议再斟酌”。
“附议一下任茂东委员的意见”,委员邓秀新说,“造血干细胞捐赠,这是非常专业的事情,由红十字会来做确实不太合适,不写这一内容或改为协助专业医疗机构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