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3
捐赠款物审计结果应“定期”公布
本次红十字会法修订,增设透明度条款系亮点之一。三审稿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对此,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李大进提出,草案没有明确向社会公开的时间概念,“不知道是每年公开,还是多长时间做一次公开,法律中如能够有一个时间限制的话,对大家了解红十字会的工作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令狐安也表示,草案应该加入“定期”两个字,即审计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提一点建议,即建议红十字会要在大力加强内部建设管理的同时加强对外宣传和信息披露。‘郭美美事件’发生后红十字会反应迟钝,给社会上的印象是似乎有什么不可告人之处,郭美美确实是和红十字会没有关系,可是几乎把红十字会声誉搞垮。这反映红十字会对民众情绪反应迟钝,变成了官僚机构,这个教训应该深刻汲取,借着此次修法的机会增强活力有一个焕然一新的面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孙志军也表示,“红十字会组织机构的性质是有别于一般慈善团体,政府给你的拨款应明确使用范围,基金会这些机构10%管理费是所有支出都在里面的,包括人员开支及办公费用等。红会行业组织,管理监督应更严谨,其机构人员与红会的关系应职责明确。红十字会在应对有关问题上确实不要简单化,通过立法,有效加强自身的建设与管理,真正树立正面形象。”
修订草案三审稿都改了啥?
关于“三献”
一审稿:未对“三献”作明确规定
二审稿:将“开展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列入红十字会的职责当中。
三审稿:修改为“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关于法律责任
三审稿增加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的法律责任。根据三审稿,如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情形,将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监管
三审稿提出,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审稿增加规定“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对监事会负责人的产生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