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许金龙、聂树斌等一系列国家赔偿案件近日又被披露新进展。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注意到,这些案件让国家赔偿制度一直存在的争议重回公众视野: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裁量?财产的间接损失该不该赔?申诉费用是否该赔、怎么赔?法定赔偿之外的“暗补”是否合理?记者采访了有关律师、学者。

难量化的“精神损失费”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师立康告诉记者,他代理的辽宁原涉黑团伙袁家诚案件中的被告人之一高超,2015年11月被辽宁营口中院判决无罪,被羁押731天的高超最终获得国家赔偿18万元,其中人身自由赔偿金1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师立康说,高超今年1月已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加至17.7万元,“关了731天,拿到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仅1万元,占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比例为5.6%”。该比例被律师认为过低。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的35%,不过,这个比例近年来屡有突破——陈满案达到了49%、张氏叔侄案为69%、念斌案则占86%。

多名律师表示,如果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具体标准,不仅申请人可能因缺乏明确的指引而无所适从,赔偿义务机关也可能无据可循。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如今,被告人羁押时间的长短、当事人及其家属是否坚持申诉、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都有可能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高低。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王敬波认为,一些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得不过度考虑“非正当因素”,比如领导关注、社会舆论等等。

王敬波建议,应考量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状况、羁押期限、案件对家人的影响、社会影响和无罪原因等因素。

一些地方已进行试水。例如,2011年,广东省公检法机关联合发布《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作出较明确的量化标准——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分为20日、两个月、3个月、1年、3年、5年、10年等8档。最低档20日以下以1000元为上限、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2000元,最高档10年以上以20万元为上限、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30万元。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步峰认为,每个个案的情况都不一样,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不过,法院可以借鉴广东的做法,制定具体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以约束裁量权、完善赔偿标准。

财产间接损失如何界定?该不该赔?

福建商人江先路2009年投资创立了一家会所,2012年,他卷入一场租赁纠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拘,会所则在5天后宣布倒闭。经过发回重审、上诉等,2015年11月,厦门中院终审认定江先路无罪。

江先路家属提出了2.3亿元国家赔偿申请,其中企业倒闭造成的损失达2.25亿元。江先路的妻子告诉记者,如果不羁押,他们可以用名下其他财产处理租赁纠纷,而一旦江先路被羁押,原先合作伙伴找上门来,加之没有江先路出面处理,企业无疑陷入危险。

事实上,江先路的家属正试图挑战国家赔偿中“间接损失”的魔咒。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兆增表示,一般认为,直接损失是已取得财物的损失,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也就是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在该案中,严格意义上说,江先路的不少财产损失可能会被认定为“间接损失”,而一些被拍卖或变卖的财产损失系原有债权债务关系导致,可能不会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法院认为,财产损失赔偿的前提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且造成损害,本案的羁押行为系针对人身权,故家属主张的企业损失并非由羁押造成,该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丁兆增告诉记者,因国家机关职权行为导致江先路人身自由遭受损害且造成经济损失,这是不争的事实,但现行法律却无法对其经济损失给予合理弥补,这有悖国家赔偿的立法精神,“立法者应对国家赔偿法作出相关修改,实行‘惩罚性赔偿’,对于受害人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应给予经济赔偿”。

参与国家赔偿法立法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国家赔偿的要点之一是“直接损失赔偿”,也就是说,“对财产权造成损害按照直接损失赔偿,间接损失是不进行赔偿的,哪怕是必然可得利益损失”。“间接损失就比如,你扣了我一辆车,我这辆车有可能出去拉货,拉3年没准能挣几万元。这种损失属于不确定的,因为商业投资都有风险,不可能稳赚不赔,如此一来就不容易计算损失金额。”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兼国家赔偿委员会主任陈春龙告诉记者,国家赔偿法应进一步扩大刑事赔偿范围,将目前的“抚慰性标准”调整为“补偿性标准”,不以法定赔偿为限,应以实际损害为准,尽可能地弥补受害人在国家机关侵权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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