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布丨保护消费者维权、规制恶意高额索赔……最高法发布最新司法解释
中国网8月21日讯(记者 赵晓雯)食品药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基本的民生问题。为依法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解释》有关情况。
《解释》共19条,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竞合、生产经营假药劣药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认定、规制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惩治违法索赔等作出规定。《解释》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
对于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解释》明确,购买者有权选择“退一赔三”或者“退一赔十”。购买者如果错误起诉“退一赔十”,诉讼中有权依法变更为要求“退一赔三”。因变更后的主张未超出原诉讼请求范围,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裁判,不要求购买者必须以变更诉讼请求的方式变更主张,避免增加维权成本、造成程序空转。
此外,《解释》对所有购买者均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解释》规定,如果购买者系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解释》还规定了代购人和小作坊责任。《解释》明确,代购人如果以代购为业,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第四条要求准确理解和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既要保护食品安全,又要避免不当加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责任。
《解释》还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予以规制。第十二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第十三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后索赔,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对于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勒索赔偿金,或者依据恶意制造的假象起诉请求支付赔偿金等违法索赔行为,《解释》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上述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涉嫌敲诈勒索或者虚假诉讼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以惩治违法索赔行为,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陈宜芳说。
陈宜芳表示,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还将与行政主管部门就加强民事审判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进行协商,完善合作机制,形成法治合力;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发挥公益诉讼打击和遏制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作用,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格局。
编审:魏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