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学院与中国公共外交的实践方向

总的来看,《中国公共外交:孔子学院的兴起》一书对孔子学院和中国公共外交实践的启示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孔子学院运行与管理应把握三个“适度”。一是内容选择适度, 面向国内外不同类型目标群体的信息传播,应在把握适度性的基础上提高精准性;二是活动参与方式适度,在主办各类课程和活动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当地组织的活动,通过“承办”或“协办”实现“二级传播”;三是国别地区差异适度,在尊重传播规律的前提下进行国别地区的适度差异化。

第二,兼顾好基于等级和基于网络两种传播模式,寻求新旧公共外交的“最大公约数”。在继续做好“政府—外国受众”模式的同时,加大孔子学院对国内社会的反哺力度,拓展“政府—国内民众—外国受众”模式。

第三,孔子学院不仅是公共外交的行动者,还作为一个海外实体存在, 为行动者搭建了公共外交的实践平台,政府、企业界、媒体界、理论界、城市等都可以成为其合作主体。这种基于资源共享、责任共担、利益共生的协同,使孔子学院的公共外交功能产生“叠加效应”,并获得更多社会认同。孔子学院的公私合作治理模式应该被进一步研究与强化。

第四,针对国外对孔子学院的批评和质疑,要有更加有力的增信释疑。一方面,学者作为独立、客观的研究个体,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另一方面,应为教师和志愿者提供“半成品”甚至是“成品”,降低对个人知识储备、理解水平和表达能力的依赖性,当然,这有赖于孔子学院总部积累并供给更多的公共性知识资产。

进一步的思考与展望

诚然,本书的部分观点也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延伸或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关于文化外交和公共外交的关系。尽管Falk Hartig在书中对文化外交和公共外交都有所论述,但是并没有对文化外交和公共外交的关系进行严格的区分,国内外学者对此也众说纷纭。不可否认,文化外交和公共外交都属于外交的形式,但是否应在同一个标准下进行分类则有待商榷。文化外交是某一个特定领域的外交途径,与经济外交、军事外交,乃至所谓的铁路外交平行;公共外交是按照行为主体划分的外交途径,与政府外交、企业外交、城市外交平行。作为一个领域的文化外交和按照行为主体划分的公共外交,不是一个概念层级内的内容,它们彼此交叉,但既不能等同,也不能分割。孔子学院通过多元利益主体合作,进行文化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使其处于文化外交和公共外交的交叉场域。

第二,关于公共外交的“利己主义行为”本质。毋庸置疑,外交服务于国家利益,公共外交也不过于此,但是,在多方“利己主义行为”的基础上,存在正和博弈的空间,使得这种“利己”也同时具有了“利他”的特性。文化外交基于国家利益,但超越国家利益,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实现了国际和全球意义。因此,如何认识与理解孔子学院,使其获得更有意义的发展空间,不仅要说明“他利”,也需要坦诚地说明“自利”,同时要均衡“自利”与“他利”的关系,进行有效整合,从而形成“共利”。在这一点上, 孔子学院文化外交与公共外交的功能具有一致性。

第三,关于正确的中国和真实的中国。该书一再强调,孔子学院向世界介绍的是正确的中国(The Correct China)而非真实的中国(The Real China)。然而,此处的“非真实”不是虚假,而是体现了由于信息的局部缺失造成的“不完整性”。事实上,“正确的中国”和“真实的中国”不是对立的,反而存在很大交集,那就是中国生动的发展现实。除此之外,正确的中国还包括中国的发展愿景,真实的中国还包括中国的发展问题,因此, 如何巧妙、客观地介绍中国的问题和不足、方案和信心,关系到信息传播的完整性。孔子学院可以成为中国公共外交转型的政策试点,把更多经验教训转化成公共外交的知识资产,进而为其他公共外交项目提供借鉴。

本文系全国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孔子学院在全球文化治理中的功能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EGA170434)的成果。

王彦伟:山东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副教授,山东大学孔子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

孔浩鹏:河北省隆化县委办公室科员。

文章来源于《公共外交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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