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月31日讯  1月26日,中国政府发表首份北极政策文件——《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引起各方高度关注。作为第一份北极文件,《白皮书》阐明了中国在北极问题上的基本立场,阐释了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政策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主张。

中国愿同国际一道维护北极和平与发展

“北极的未来关乎北极国家的利益,也关乎北极域外国家和全人类的福祉”,国家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以下简称“极地办”)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网专访时告诉记者,“《中国的北极政策》的出台,不仅可以指导中国相关部门和机构开展北极活动和北极合作,也是向国际社会表明中国愿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维护和促进北极的和平、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事实上,不同领域的北极问题均受到不同国际法文件或制度的规范。该负责人向记者一一举例道,海洋领域主要事务可以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北极航行需遵守《极地规则》,在挪威斯岛开展活动需依据《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北极理事会制定的《北极海空搜救合作协定》、《北极海上油污预防和反应协定》对北极地区的搜救和油污预防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有效规范,《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一些国际环境公约也适用于北极地区。尽管如此,北极地区并没有适用于北极各种活动的统一国际法体系和制度,各国开展北极活动还是需要政策的指引。

中国是北极事务的重要利益攸关方,在地缘上是“近北极国家”。作为北极事务的积极参与者、建设者和贡献者,中国更应在北极国际治理中贡献智慧和力量。

也因此,中国的北极政策目标确立为认识北极、保护北极、利用北极和参与治理北极。

认识、保护北极,也就意味着中国将坚持依据国际相关法律保护北极自然环境、北极生态系统,积极参与应对北极环境和气候变化的挑战;从国际政治和外交领域看,现在北极国际秩序正处在发展完善的过程中。

不过,虽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事组织、北极理事会等全球或区域性国际组织制定的系列治理规则,但因北极生态环境正在发生着变化,该地区的航运、渔业和环境治理的规则正在不断演进,因此,北极气候变化、生态和环境保护、航道开发、资源利用等“全球性问题”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参与,才能发挥积极作用。中国可以在上述几个领域的国际治理中发挥建设性作用,体现中国对于北极可持续发展的贡献和责任。

北极气候生态变化对我国影响显著 北极科考十分必要

作为北半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北极地区气候环境的变化过程深刻影响着中国气候与环境变化,北极地区冷空气活动和高纬度地区大气环流的变化对我国的天气和气候产生直接影响,对我国的生态环境系统和农业生产等社会经济活动影响十分显著,此外,北极冰川融化加速全球海平面上升,也影响了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可以说,北极事务关系到我国自然、经济和社会等诸多方面,更关系着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开展北极考察和研究,对认识北极影响全球大气环流和我国天气气候的物理过程及机理、提高我国灾害性天气预报和短期气候预测的准确性、增强中国的减灾防灾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获悉,1925年,中国就签订了《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2004年又在斯岛新奥尔松地区建立了首座北极科考站——黄河站,在中冰两国政府以及部门间海洋与极地合作框架下,2013年我国还在冰岛筹建了中冰联合极光观测台。

极地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自1999年首次北冰洋科学考察以来,我国已开展了8次北冰洋考察,和14个年度的黄河站站基考察,主要目的是监测与气候变化直接相关的冰川消融、气象和陆地、海洋生态环境变化,通过长时间的观测数据,揭示当地气候变化情况、冰川和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的响应、评估北极大气环境质量、了解人类活动与全球环境变化的关系提供基础观测数据与样品。

目前,我国也已开展了北极地区在全球变化中的作用和对我国气候影响的评价工作,并取得了一些成果,其中包括北极海冰变化对我国冬季气温和极端天气的影响,这也为将来实现我国冬季的气候预报和极端天气预警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值得一提的是,从去年(第8次)北极考察开始,我国的北极科学考察将实现每年1次,目标是建成北极环境业务化观(监)测系统,实现观测区域和时间的全覆盖。

目前,我国已经是国际北极科学委员会、国际北极社会科学联合会、新奥尔松科学管理委员会等重要北极国际组织的成员,并于2013年5月成为北极理事会正式观察员;近年来,我国积极参与了各项北极治理和科学研究等活动,与美国、加拿大、俄罗斯、冰岛等北极国家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国际合作,先后举办了中美极地工作会议、中加北极问题研讨会、中国-北欧北极合作论坛、中俄北极社会科学研讨会等。